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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婚后,继父母是否取得未成年继子女的监护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或者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由此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定权利,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如果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了继子女,与继子女建立了拟制血亲法律关系,就依法成为未成年继子女的监护人,监护权依法发生了转移和变更,而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则对已送养的子女不再拥有监护权。

2024-07-24
收养后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答:收养关系一旦经过收养登记即合法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就应当忠实履行因收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否则,就可能损害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关系毕竟是一种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感情和情形也会随着彼此相处情形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从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和保护收养人、被收养人合法权益出发,当确不宜共同生活时,收养关系是可以解除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又规定,“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2024-06-24
收养残疾儿童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收养残疾未成年人,不受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以及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2024-05-24
收养需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接收被收养的事实,改变自己的身份关系,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他(她)的同意,不构成收养的意思表示,但他(她)的不同意,构成收养合意的法律障碍,收养人和送养人即使达成收养合意,但由于有被收养人不同意的法律障碍,将使其收养合意无效。对于收养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要征求其本人的意见,因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未作强制性规定,收养登记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可以不征求其本人意见。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六项要求,“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为其中之一。因此,对于收养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收养人、送养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年龄及身心特点,尽可能地听取、分析并尊重未成年人意见。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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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婚后,继父母是否取得未成年继子女的监护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或者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由此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定权利,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如果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了继子女,与继子女建立了拟制血亲法律关系,就依法成为未成年继子女的监护人,监护权依法发生了转移和变更,而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则对已送养的子女不再拥有监护权。

2024-07-24
收养后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答:收养关系一旦经过收养登记即合法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就应当忠实履行因收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否则,就可能损害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关系毕竟是一种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感情和情形也会随着彼此相处情形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从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和保护收养人、被收养人合法权益出发,当确不宜共同生活时,收养关系是可以解除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又规定,“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2024-06-24
收养残疾儿童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收养残疾未成年人,不受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以及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2024-05-24
收养需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接收被收养的事实,改变自己的身份关系,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他(她)的同意,不构成收养的意思表示,但他(她)的不同意,构成收养合意的法律障碍,收养人和送养人即使达成收养合意,但由于有被收养人不同意的法律障碍,将使其收养合意无效。对于收养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要征求其本人的意见,因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未作强制性规定,收养登记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可以不征求其本人意见。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六项要求,“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为其中之一。因此,对于收养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收养人、送养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年龄及身心特点,尽可能地听取、分析并尊重未成年人意见。


202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