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同时,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因而,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放宽了收养继子女的条件,但并未放宽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所以,收养继子女,被收养人必须为未成年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同时,根据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因而,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放宽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条件,但并未放宽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所以,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被收养人必须为未成年人。
答: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收养人年满30周岁。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答: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内地居民办理三代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必须是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