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故无法或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看的状态时,就会启动临时监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按照相关规定,在为收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私自抚养办理收养登记时,私自抚养当事人必须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其中一项重要的证明材料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由于私自抚养未成年人多年后才报案,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可以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也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不予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积极提供事发当时的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登记机关是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
答:根据《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修订)》(深民规〔2022〕3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
(三)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父母一方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
答:申请认定孤儿身份需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提出申请,通常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等;若父母失踪,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判决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