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心理关爱方面应当为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提供以下具体服务:开展心理健康识别评估,对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的未成年人,及时联系专业机构提供心理辅导、诊疗等支持;同时,为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改善亲子关系辅导等服务。
此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关注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况,通过引入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服务。
答:收养登记机关自收到完整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规字〔2024〕3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之“(四)终止”中规定,不再符合保障情形的有:(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失踪的;(2)依法被收养的;(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生违法犯罪等行为,被判刑、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4)年满18周岁及以上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5)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6)父母恢复监护资格的;(7)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等恢复人身自由的;(8)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情形(1)至(3)自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情形(5)至(8)设置6个月过渡期,至第7个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情形(4)设置过渡期至年满18周岁后6个月,至第7个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应征入伍的,自次月起暂停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待继续就读次月重新按照标准发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就是未成年人,在确定生日时,必须以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为准,按公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