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就是未成年人,在确定生日时,必须以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为准,按公历计算。
答:深圳市民政局近期在民政在线-首页>政务公开>基础信息公开>通知公告发布“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儿童福利机构2025年11月可送养未成年人信息(第一批)的公告”(具体链接:https://mzj.sz.gov.cn/szmz/pc/zwgk/jcxxgk/tzgg/content/post_12521203.html),市民可不定期通过该路径查询我市儿童福利机构最新可送养儿童名单,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有意向的,可通过公告栏下方链接提交申请。
答:临时监护的职责主要由民政部门承担。在实际操作中,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家庭寄养、送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等方式来具体落实临时监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故无法或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看的状态时,就会启动临时监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