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修订)》(深民规〔2022〕3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
(三)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父母一方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
答:(1)60周岁以上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答:根据《深圳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试行办法》,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我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入职补贴:
(一)申请人在毕业三年以内进入我市养老机构,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岗位或养老护理技能岗位累计满三年;
(二)申请人申请期间需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或养老护理技能岗位工作,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与养老机构或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
(四)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等教育院校、中高等职业教育院校毕业证书和国家认可的与所从事岗位相关的职业证书。
答: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民社发〔1998〕13号)规定,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66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规定,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社会团体负责人属于退(离)休领导干部的,应当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关于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