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者生产劳动的;
(3)为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实施虚报、隐瞒、伪造等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0755-82475433
答: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规定,理事选举和罢免为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常务理事可由理事会选举和罢免。因此,届中调整理事需由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届中调整常务理事,可以召开理事会。需要提示的是,如果是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明确规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答:根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区)为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深圳市注册设立的企业可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的异地商会,组织名称为“深圳市+省份名+县(区)名+商会”。目前无法以异地镇(街道)的名义在深成立社会组织,在异地镇(街道)成立的社会组织也不得在深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