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6个月至少进行1次家庭经济信息化复核,每12个月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对经信息化复核后收入或财产超出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就复核预警的项目和实际生活状况开展入户调查,将调查结果和相关有效佐证材料上传,报县级民政部门。
答:根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心理关爱方面应当为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提供以下具体服务:开展心理健康识别评估,对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的未成年人,及时联系专业机构提供心理辅导、诊疗等支持;同时,为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改善亲子关系辅导等服务。
此外,《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关注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况,通过引入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服务。
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未对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同一人已经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再担任其他任何组织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未作出限制。
答:根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规定,在深成立的社会团体的组织名称应由“深圳市+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