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新申请和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如实提供经济状况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弄虚作假或隐瞒收入、财产状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领的保障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答:根据《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为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办理离开机构手续,并出具离开机构确认书:(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二)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三)依法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被依法收养;(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属于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对经查实存在设立分支机构情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可以作出警告、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答: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