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树葬是节地生态葬的一种形式,指的是将逝者的骨灰通过深埋、撒散等不保留骨灰、不留标识、不单独留名的方式进行安葬。
根据《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3〕6号),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条件的,树葬等其他节地生态安葬按每具骨灰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具体程序如下:(1)自愿报名参加我市树葬;(2)经办人与我市节地生态安葬承办单位签订节地生态安葬协议;(3)填写《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申领表》;(4)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结束后,由承办单位初核后按程序报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民政部门按程序将奖励金拨付至经办人指定账户。
具体所需提交的材料有:(1)逝者火化证或死亡证明;(2)经办人身份证;(3)经办人与逝者关系证明或依法委托办理节地生态安葬事项的委托书;(4)经办人所填写《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申领表》载明的收款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答:根据《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属于本市户籍、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且符合重度残疾人或非重度精神、智力残疾人,“老残一体”“一户多残”等条件之一的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52元。
答:根据《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5号)第二条 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制度时,按照规定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对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开展核对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社会组织为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和剩余财产。也就是说,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社会组织,其资产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是社会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能取得经济回报、也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因此出资份额是不可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