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作出了统一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同时废止。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全文及配套问答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查阅。
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福利彩票发行宗旨以及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使用分配原则;
(二)属于项目申报单位的职能范围并符合促进事业发展需要;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
(四)经费测算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从严把握,精打细算。
答:市民可自行登录深圳市社会组织平台(http://sgj.mzj.sz.gov.cn:9008/#information)或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http://smzt.gd.gov.cn/shzz/tjcx/shzzcx/?MainMC=%u6DF1%u5733)根据关键字组查询所需信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据此,各组织和个人如发现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可拨打我市未成年人保护热线12345转7,该热线24小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