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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临时监护对象包括哪些?

  答:1.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其他监护人;2.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担任监护人;3.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突发事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不能履职,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4.监护人拒绝或怠于履职,致未成年人无人照料;5.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需被带离安置;6.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紧急安置;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6-03-26
社会团体是否可以经商办企业?是否可以通过培训等收费?

  答:目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无禁止性规定,但要严格履行社团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在章程宗旨业务范围内,本着严谨审慎的原则研究决定。业务主管单位对于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有报批或报备要求的,同时遵守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开展培训等经营服务性活动并收取费用。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2026-03-26
社会组织是否有电子营业执照?

  答:深圳市社会组织目前没有电子营业执照,但有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电子营业执照不同,仅支持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的相关应用。社会组织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法人账号,并按照广东政务服务网-帮助中心-实名核验相关指引完成实名核验五级(L3)认证后,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分厅(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0300),查找“证照中心”-“电子证照”,下载本社会组织的电子证照。

2026-03-26
退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但生活费延长6个月领取的条件?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规字〔2024〕3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之“(四)终止”中规定,不再符合保障情形的有:(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失踪的;(2)依法被收养的;(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生违法犯罪等行为,被判刑、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4)年满18周岁及以上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5)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6)父母恢复监护资格的;(7)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等恢复人身自由的;(8)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情形(1)至(3)自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情形(5)至(8)设置6个月过渡期,至第7个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情形(4)设置过渡期至年满18周岁后6个月,至第7个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应征入伍的,自次月起暂停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待继续就读次月重新按照标准发放。

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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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临时监护对象包括哪些?

  答:1.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其他监护人;2.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担任监护人;3.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突发事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不能履职,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4.监护人拒绝或怠于履职,致未成年人无人照料;5.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需被带离安置;6.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紧急安置;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6-03-26
社会团体是否可以经商办企业?是否可以通过培训等收费?

  答:目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无禁止性规定,但要严格履行社团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在章程宗旨业务范围内,本着严谨审慎的原则研究决定。业务主管单位对于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有报批或报备要求的,同时遵守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开展培训等经营服务性活动并收取费用。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2026-03-26
社会组织是否有电子营业执照?

  答:深圳市社会组织目前没有电子营业执照,但有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电子营业执照不同,仅支持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的相关应用。社会组织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法人账号,并按照广东政务服务网-帮助中心-实名核验相关指引完成实名核验五级(L3)认证后,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分厅(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0300),查找“证照中心”-“电子证照”,下载本社会组织的电子证照。

2026-03-26
退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但生活费延长6个月领取的条件?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规字〔2024〕3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之“(四)终止”中规定,不再符合保障情形的有:(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失踪的;(2)依法被收养的;(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生违法犯罪等行为,被判刑、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4)年满18周岁及以上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5)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6)父母恢复监护资格的;(7)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等恢复人身自由的;(8)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情形(1)至(3)自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情形(5)至(8)设置6个月过渡期,至第7个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情形(4)设置过渡期至年满18周岁后6个月,至第7个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应征入伍的,自次月起暂停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待继续就读次月重新按照标准发放。

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