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0755-82475433
答: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规定,理事选举和罢免为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常务理事可由理事会选举和罢免。因此,届中调整理事需由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届中调整常务理事,可以召开理事会。需要提示的是,如果是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明确规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答:根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区)为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深圳市注册设立的企业可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的异地商会,组织名称为“深圳市+省份名+县(区)名+商会”。目前无法以异地镇(街道)的名义在深成立社会组织,在异地镇(街道)成立的社会组织也不得在深设立分支机构。
答:按照相关规定,在为收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私自抚养办理收养登记时,私自抚养当事人必须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其中一项重要的证明材料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由于私自抚养未成年人多年后才报案,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可以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也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不予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积极提供事发当时的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登记机关是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