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根据《“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所指的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单身特困母亲、农村留守妇女以及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人,共11类服务群体。
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据此,除国家另有法规政策规定外,外国法人是不能加入我国社会团体的。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未能就协议一致,收养登记机关无法受理,建议其向法院申请解除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