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登记社会团体应当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并明确了最低活动资金数额。实际工作中,活动资金属于日常登记事项,可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变更后的活动资金不得低于法定活动资金。也就是说,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减少活动资金,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数额。
答:如为社会组织法人申请查询本单位档案信息,请按要求填写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查档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如涉及诉讼案件,代理律师需要申请查询社会组织档案信息的,根据《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全省性社会组织档案查询工作指引》有关要求,须提交以下材料:1.律师执业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2.律师事务所查阅档案说明或法律援助公函原件。相关文件须载明所查询档案的社会组织名称(全称)、查询档案的内容和用途、经办人姓名等,并加盖单位公章(收原件);3.当事人的案件授权委托书(验原件,收复印件);4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验原件,复印件)。
如涉及诉讼案件,当事人或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需要查询社会组织档案信息的,请提供以下材料:1.由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2.查阅档案的情况说明,须载明所查询档案的社会组织名称(全称)、查询档案的内容、用途,经办人签署姓名和日期(收原件);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深圳市社会组织查档咨询电话:0755-25832741。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社会组织为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和剩余财产。也就是说,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社会组织,其资产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是社会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能取得经济回报、也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因此出资份额是不可转让的。
答:经办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换发”,点击“在线办理”并提交换证申请。具体材料可在“申请材料”一栏中下载查看相应模板和样例。待收到预审通过的短信后,经办人携带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以及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到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领证窗口,换领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