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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出资份额是否可以转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社会组织为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和剩余财产。也就是说,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社会组织,其资产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是社会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能取得经济回报、也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因此出资份额是不可转让的。

2025-02-2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期,如何办理换证?

  答:经办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换发”,点击“在线办理”并提交换证申请。具体材料可在“申请材料”一栏中下载查看相应模板和样例。待收到预审通过的短信后,经办人携带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以及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到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领证窗口,换领新证。

2025-02-21
现行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分别有什么要求和规定?

  答:《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作出了统一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同时废止。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全文及配套问答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查阅。

2025-01-21
如何查询在深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信息?

  答:市民可自行登录深圳市社会组织平台(http://sgj.mzj.sz.gov.cn:9008/#information)或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http://smzt.gd.gov.cn/shzz/tjcx/shzzcx/?MainMC=%u6DF1%u5733)根据关键字组查询所需信息。

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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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出资份额是否可以转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社会组织为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和剩余财产。也就是说,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社会组织,其资产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是社会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能取得经济回报、也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因此出资份额是不可转让的。

2025-02-2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期,如何办理换证?

  答:经办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换发”,点击“在线办理”并提交换证申请。具体材料可在“申请材料”一栏中下载查看相应模板和样例。待收到预审通过的短信后,经办人携带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以及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到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领证窗口,换领新证。

2025-02-21
现行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分别有什么要求和规定?

  答:《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作出了统一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同时废止。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全文及配套问答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查阅。

2025-01-21
如何查询在深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信息?

  答:市民可自行登录深圳市社会组织平台(http://sgj.mzj.sz.gov.cn:9008/#information)或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http://smzt.gd.gov.cn/shzz/tjcx/shzzcx/?MainMC=%u6DF1%u5733)根据关键字组查询所需信息。

202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