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民政部令第77号)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二)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三)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前款所称非法社会组织,不包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这里的“未经登记”,指既未在境内合法登记,如登记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也未在境外进行登记。
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在所登记的活动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
答:社会团体在参加年检过程中需重点关注以下4个时间节点:
(一)1月3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公告或通知;
(二)3月31日前,社会团体依据公告或通知要求,准备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
(三)5月31日前,社会团体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材料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
(四)9月30日前,登记管理机关结合相关单位意见完成审查,原则上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布。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增加开办资金,可以是合法的净资产。净资产应当大于申请变更后的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应的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