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精神,行业协会商会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登记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不得登记在异地。
答:
一是在职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等文件规定。另,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因此,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二是根据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规定,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由于法定代表人由负责人担任,因此,在职公务员不能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
答:根据《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市级社会组织审计工作的公告》,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免费为社会组织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服务。如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业务,请及时登录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选择“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服务业务,按系统申请材料要求,点击“在线办理”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