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民社发〔1998〕13号)规定,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66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规定,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社会团体负责人属于退(离)休领导干部的,应当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关于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等规定。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没有作出活动地域限制,但具体行业管理另有规定的,要按照相关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答:理事长、会长为社会团体同一职务的不同叫法,属于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理事长(会长)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
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人可以担任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也可同时兼任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担任。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