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字样结束。因此,社会团体在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各类分会、委员会等机构。
答:《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明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由于各社会团体的届别时间不完全相同,因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限要符合各社会团体章程的有关规定。《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未对法定代表人任职年限作专门规定,但由于法定代表人是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因此,其任职年限需符合前述负责人任职年限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根据上述规定,社会服务机构都属于捐助法人,出资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出资均属于捐赠。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会员加入另一个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