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未对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同一人已经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再担任其他任何组织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未作出限制。
答:根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规定,在深成立的社会团体的组织名称应由“深圳市+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答:目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无禁止性规定,但要严格履行社团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在章程宗旨业务范围内,本着严谨审慎的原则研究决定。业务主管单位对于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有报批或报备要求的,同时遵守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开展培训等经营服务性活动并收取费用。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答:深圳市社会组织目前没有电子营业执照,但有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电子营业执照不同,仅支持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的相关应用。社会组织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法人账号,并按照广东政务服务网-帮助中心-实名核验相关指引完成实名核验五级(L3)认证后,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分厅(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0300),查找“证照中心”-“电子证照”,下载本社会组织的电子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