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社会团体在参加年检过程中需重点关注以下4个时间节点:
(一)1月3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公告或通知;
(二)3月31日前,社会团体依据公告或通知要求,准备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
(三)5月31日前,社会团体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材料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
(四)9月30日前,登记管理机关结合相关单位意见完成审查,原则上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布。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增加开办资金,可以是合法的净资产。净资产应当大于申请变更后的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应的验资报告。
答:市民可以浏览社会组织信息平台(网址:http://sgj.mzj.sz.gov.cn:9008/#information),搜索需要下载章程的社会组织名称,在社会组织信息详情页点击“章程”即可下载最新章程电子版。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应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