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以下简称“《规则》《基准表》”)有哪些主要依据?
制定《规则》《基准表》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等。
二、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含义是什么?
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深圳市、区民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三、《规则》《基准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规则》《基准表》适用于深圳市各级民政部门。
四、《规则》《基准表》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规则》共二十五条,规定了深圳市各级民政部门在行政处罚中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原则、方法、幅度以及过错追究的方式。《基准表》按照民政业务划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行业协会、殡葬、区划、社会救助、福利彩票、养老、志愿服务、慈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共12大类,涉及行政处罚项目125项。
五、根据《规则》,深圳市各级民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六、根据《规则》,深圳市各级民政部门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需要综合考虑:(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二)违法金额;(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五)违法次数;(六)违法行为手段;(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七、根据《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包括哪些情节?
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五种情节。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的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相对适中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从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限予以处罚。
八、根据《规则》,对于多种裁量情节混合情形如何行使裁量权?
违法行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九、《规则》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