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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民〔2020〕119号
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市社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现将《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23日
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市民政部门制定并发布《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作为本规则附件,与本规则一并实施。
第二条 市、区民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及《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区民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市、区民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应当平等地对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应当以查证的违法事实为基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应当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纠正违法不当行为。
第五条 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
同一机关制定的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必须并处,不得自行选择。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
(二)违法金额;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五)违法次数;
(六)违法行为手段;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 处罚情节分为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一般、从重五种情节。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前款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确定处罚:
(一)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
(二)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一)在该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可以并处时不进行并处;
(二)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一般处罚是指没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相对适中的处罚。违法行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1年内实施3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从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限予以处罚:
(一)该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可以并处时进行并处;
(二)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限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对可能影响自由裁量结果的案情作充分调查,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根据民政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一并研究。
第二十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严格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违法违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等情况及时修订发布《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低于、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及《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深民〔2018〕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附件下载:
附件: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