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修订)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内容和分类(编排体系)
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等。
(二)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主要包括:与民政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政策的解读。
(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本机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标准化建设等。
(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社会救助、流浪救助、慈善事业、行政区划、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殡仪服务、社会组织、双百工程、福利彩票等。
(五)资金信息。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彩票公益金等信息。
(六)统计数据。主要包括:深圳民政事业统计数据。
(七)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通知公告、政务要闻信息;人员招考等人事信息;招标采购、重大建设项目、执法监督、群众信访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深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政府在线”(网址:http://www.sz.gov.cn)和本机关的网站(网址:http://mzj.sz.gov.cn)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1)深圳民政在线门户网站
深圳民政在线门户网站(http://mzj.sz.gov.cn)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政务新媒体
本机关开设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公众可关注微博“深圳市民政局”或微信公众号“深圳民政”查阅或检索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网络电子版可登录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z.gov.cn/)“政府公报”栏目查阅。
(4)其他公开形式
本机关还可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深圳市民政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一楼信访室(联系电话:0755-25832106),办公时间为9: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2、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深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书面申请
①当面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
②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本机关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5015/choice)。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3、申请填报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4、申请受理
登记初审。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件是否真实。
补正告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答复。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5、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55-25831553,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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