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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民〔2021〕116号
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市社管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等有关规定,避免实践中出现行政执法“以罚代管”“一刀切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现象发生,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优质营商环境,现将《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2.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深圳市民政局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下载:
附件1: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