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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民函〔2021〕81号
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市社管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避免实践中出现行政执法“以罚代管”“一刀切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现象发生,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优质营商环境,现将《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深圳市民政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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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