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4-13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民办发〔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按照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有关安排,现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有关事项及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不受户籍地限制。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以任意地申请、户籍地审核审定及发放的形式办理。自4月22日起,申请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
二、规范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程序。各地要按照异地代收代办方式,统一使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受理地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及时将残疾人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等申请信息录入全国系统,并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补贴受理窗口;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认定,办理结果将由全国系统实时反馈受理地;受理地应在收到办理结果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享受补贴政策的类型及标准由业务属地负责解释。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自递交申请当月由业务属地计发补贴。
三、优化申请受理及审核服务模式。各地要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业务,简化补贴申请受理环节,全面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各地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建立数据比对和共享机制,能够通过数据比对和共享获得残疾人证办理情况等权威数据的,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事项受理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在全国系统中留存,受理地不需接收、转寄纸质材料。
四、具体事项安排
(一)时间安排。
自4月15日起,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4月22日起正式实施“跨省通办”。
(二)工作准备。
1.北京、上海、浙江、山东、广东、广西等6个自建系统省份,应在4月6日前完成全国系统使用及培训相关准备工作。
2.全国系统已增加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功能,各地可将补贴审核所涉及的材料,包括扩展政策涉及的材料类型,于4月6日前以省(区、市)为单位报送至部社会事务司。全国系统将于4月12日前完成系统更新工作,以方便受理地一次性提示申请人提交审核所需材料。
(三)工作要求。
1.为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的准确性,各地必须统一使用全国系统办理两项补贴“跨省通办”事项。
2.各地要视情开展两项补贴受理窗口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跨省通办”服务能力,提升“跨省通办”服务水平。
3.各地要广泛采取邀请媒体宣传报道、发放宣传手册、发放补贴申请材料清单等方式加强“跨省通办”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
4.各地要加强全国系统的使用和补贴发放管理,为补贴“跨省通办”工作提供数据核验基础,避免产生重复领取等违规行为。
5.业务属地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加强“跨省通办”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复核机制,完善纠错容错机制,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残疾人的残疾状态、纳入低保情况、生存状态等开展定期动态核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各地在推行“跨省通办”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民政部、中国残联报告。
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21年4月1日
(本文由网站编辑摘自相关网站,未经改动,不代表本站观点。)
时间:2021-4-1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2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民发〔202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抵制非法社会组织,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现结合我省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专项行动,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在各种利益驱动下,不断变换手法,以假乱真、招摇撞骗。有的非法社会组织为寻求合法外衣的庇护,千方百计“挂靠”到合法组织名下或者与其共同开展活动,鱼目混珠,污染了社会组织的生态环境。贯彻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对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力度,全方位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具有重要意义。全省性社会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主动性,从净化社会组织自身生存空间的角度出发,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为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尽职尽责,为营造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平安社会环境作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学习宣传,掀起抵制非法社会组织热潮。全省性社会组织要加强对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政策文件的学习,注重在会员单位、服务对象中发动宣传,以点带面,通过网站、公众号、自媒体、短视频等方式,呼吁抵制非法社会组织,为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导向。
(二)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抵制非法社会组织举措。社会团体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理事及以上负责人、社会组织中的党员要带头开展自查自纠,检视自身是否存在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情况。社会组织要结合年报报送工作,填写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内含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自查内容),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社会组织盖章确认。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循《通知》要求,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等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切实加强对自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统一管理,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向社会公告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在内的处罚信息,并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注重党建引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在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中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带头在党员中开展全面自查,提高党员的抵制意识、甄别意识和警惕性,要求党员作出“拒绝非法社会组织”的承诺,拒绝为非法社会组织“代言”或“站台”,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党组织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社会组织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将贯彻落实《通知》与规范自身法人治理相结合,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抓紧抓实抓到位。
(二)及时报送信息。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对《通知》实施情况及时梳理,按照时间节点及时向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工作信息。4月上旬报送学习宣传情况;5月底前结合年报工作报送自查自纠情况;6月上旬前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贯彻落实《通知》情况总结请于6月20日前报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对于落实《通知》动作迅速、成效显著的社会组织,将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3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甘东一 83394353
邮箱:mzt_gandy@gd.gov.cn
(本文由网站编辑摘自相关网站,未经改动,不代表本站观点。)
时间:2021-3-24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纪委机关、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政法委、党委网信办、监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文化和旅游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外汇管理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分局)、知识产权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加明显,社会组织的生态环境日趋清朗。但也必须看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仍时有发生,其滋生土壤依然存在,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在各种利益驱动下,不断变换手法,以假乱真、招摇撞骗。有的非法社会组织为寻求合法外衣的庇护,千方百计“挂靠”到合法组织名下或者与其共同开展活动,鱼目混珠;有的线下被取缔后,变换名称在线上继续活动,手段更便捷、形式更隐蔽;有的党员干部政治意识淡薄,随意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这些都污染了社会组织的生态环境,增加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难度。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全方位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向社会公告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在内的处罚信息,并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企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线索依法依职责严厉查处,并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其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党员干部(含离退休干部)要依法依规参加各类社会组织活动,增强甄别意识和警惕性,不得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对违反有关规定、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融媒体中心、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所属网站、新媒体在报道社会组织活动前,应依据民政部门信息对其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实,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为其刊登广告;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出版宣传册、图书等。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宣传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火车、高铁、飞机、轮船、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及机场、码头、车站、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居(村)委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印发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或播放电子广告;各种会议中心,会展中心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展销场地;城市的标志性场所,写字楼等服务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或办公场地。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民政部门发现此类情况的,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五、各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便利。各互联网企业要强化旗下平台管理,加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强化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与管理,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服务。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相关认定意见,依法依职责责令其查封、关停非法社会组织各平台公众账号和网站,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各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客户身份的识别、本外币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对于列入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不得为其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等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外汇局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金融机构相关违规行为。
七、进一步提高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机制,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和惩戒,研究制定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在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获得荣誉、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更严格的措施。
要注意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防范意识。社会公众在参加社会组织举办的活动前,要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查询该组织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上当受骗。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按照通知要求迅速采取一系列精准有力的行动,既要抓好部门内上下协同,也要加强部门间横向联动,确保打击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为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尽职尽责,为营造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平安社会环境作贡献。
2021年3月20日
民政部负责同志就《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前,民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社会各方广泛关注,为此记者采访了民政部负责同志,请其就出台《通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的联合发文单位达22家之多,据我们所知,这也是多部门首次专门就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联合出台的重磅文件,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社会组织要依法登记、依法运作,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是法治国家,支持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运作、维护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正当权益,是我们的一贯方针,同时,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也是我们的一贯方针。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对非法社会组织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明显减少,社会组织生态空间日渐清朗。但近年来受利益驱动,一些非法社会组织不断变换手法,以假乱真、招摇撞骗,一些地方非法社会组织又有所滋长。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非法社会组织历来工于“蹭热点”,窥伺国际、国内环境中蕴藏的“商机”,以便牟取非法利益,对此,我们必须警醒。这次民政部联合有关部门,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亮利剑、出重拳,目的就是绝不允许非法社会组织成为“十四五”开局起步的“绊脚石”。一方面,民政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等18个部门将联合开展为期3个半月的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3月20日,召开了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电视电话会议,向全国进行了动员和部署。此次专项行动,是继2018年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以来的第二次专项行动。相比第一次专项行动,这次行动规模更广、参与部门更多、打击力度更强、措施更严厉,必将对非法社会组织形成压倒性态势。另一方面,民政部联合21个部门印发了这个《通知》。联合发文参与部门之多、涉及面之广、对策之精准,都是前所未有的,这既说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涉及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也说明各部门的心是齐的,认识是一致的,这对深入持久地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必将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二、《通知》以“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为标题,非常有力度,请问这是基于何种考虑?
答: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还包括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组织。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相比,非法社会组织飘忽不定,“神出鬼没”,但非法社会组织并非“不食人间烟火”,它们非常需要宣传渠道、活动场所、资金来源、网络营销平台以及各色人等的“捧场”,离开了以上条件的支持它们是无法存活的。所以《通知》开宗明义,着眼点是铲除非法社会组织赖以生存的土壤,体现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思维,找准了非法社会组织的“七寸”。比如,如果大家不去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对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奖牌、证书等不感兴趣、不“知假买假”,非法社会组织就没有了骗钱敛财的市场;新闻媒体在宣传报道社会组织及人员的活动时,若事先“验明正身”,不为非法社会组织背书,非法社会组织就无处扩大其影响力;如果党员干部慎友慎独慎微,随时随地牢记党纪国法,依法依规参加社会组织活动,非法社会组织唬弄公众的“权威背景”就会灰飞烟灭;如果各种公共活动场所不“唯利是图”,特别是一些标志性的会议场馆若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乐园”,非法社会组织就没有了表演的“舞台”等等。因此,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政府部门有责,社会方方面面也都有责、有戒,只有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都来共同参与,才可能真正实现《通知》提出的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的目标。
三、《通知》的核心精神和内容是什么?请问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通知》的核心精神和内容可以概括为“六不得一提高”,以列举的方式提出了倡导性要求和禁止性规范,再一一对应处理措施,可操作性强。“六不得一提高”基本涵盖了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的必要条件、必要支撑和养分来源,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精准武器。非法社会组织具有隐蔽性、随机性、分散性等特点,“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发现难、取证难,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打击难度大。如果仅就打击而打击,我们玩不起这种“捉迷藏”的游戏,因为我们的人力、手段、时间和精力都很有限,“捉迷藏”难以达到治本的效果,往往会使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陷入“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状态。因此,《通知》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教训,根据近年来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新特点和新动向,从切断非法社会组织的营养来源入手,对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要的场所、空间、宣传渠道、人员支持等各个环节进行封堵,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可能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全面加强对各类合法主体的管理,力求通过管住合法,达到制止非法的目的。实践证明,只要“六不得”中涉及的单位、个人都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非法社会组织必将因“缺氧”而慢慢死亡;只要“一提高”提出的目标能够顺利实现,从事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不法分子气焰必然会受到极大震慑。
同时,《通知》对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部门也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力图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治理闭环,让非法社会组织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让其藏身无处、难行寸步。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定要牢记《通知》提出的规定和要求,与非法社会组织划清界限。否则,相关监管部门就会找上门来,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将面临法律法规的惩戒。
四、请解读一下,《通知》对哪些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答:具体而言,《通知》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是要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任何勾连或合作。针对非法社会组织寻求合法“保护伞”的特点,加大对那些与非法社会组织沆瀣一气的合法主体的处理力度。二是要求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主要是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包括一些离退休干部要增强甄别意识和警惕性,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三是要求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针对一些新闻媒体未核实被报道者的身份就进行宣传,导致为非法社会组织背书的问题,《通知》要求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融媒体中心、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所属网站、新媒体在报道社会组织活动前,应依据民政部门信息对其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实,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为其刊登广告;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出版宣传册、图书等。四是要求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便利。《通知》对这些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提出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印发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或播放电子广告,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展销、会议、办公场地等要求。五是要求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任何线上活动便利。针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下转线上的特点,要求各互联网企业强化旗下平台管理,加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强化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与管理。六是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针对非法社会组织以骗钱敛财为主要目的的特点,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客户身份的识别、本外币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对列入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不得为其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等金融服务。七是提高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针对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其责任人却“毫发无损”的问题,提出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和惩戒机制,提高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成本。
五、对于违反《通知》要求,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人员,主管部门将采取哪些惩处措施?
答:《通知》不仅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了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便利的要求,还对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的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措施既基于部门现有职责,又根据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特点进行了针对性细化,力求起到管到位、管根本的作用。例如,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接受非法社会组织为分支或下属机构等行为依法依规依职责进行处罚,对被处罚的社会组织,要公告包括其业务主管单位以及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处罚信息,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参加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党员干部;宣传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宣传的新闻媒体和图书出版单位及责任人;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便利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处理;网信、电信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职责处置非法社会组织网站和APP,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且拒不改正的互联网企业依法处罚;人民银行、外汇局等主管部门要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六、公布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有什么重要作用?
答:2021年公布第一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后,社会各方面反响非常强烈,说明这件事情达到了预期效果。我们要感谢新闻媒体朋友,正是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才让越来越多的群众认识到非法社会组织的危害性,让非法社会组织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其中公布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的名单是最基础的工作。一方面,公布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的名单是要提醒广大社会公众跟它们打交道的时候要小心谨慎,以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也恳请社会各方面提供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线索。“涉嫌”就是还不确定,由于非法社会组织不像合法登记的组织有固定的场所、电话和联络人,活动地点不确定,仅仅依靠现有执法力量很难发现。公布名单后,一旦有社会公众提供的线索,就能够为我们进一步核查创造条件。对查证属实、证据确凿的,将依法予以取缔。所以说,曝光是借助社会力量尽快弄清情况、给予有力打击的重要一环。许多事例证明,曝光是有重要作用的,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在名单公开后迫于舆论、法律、道德等多方面压力,有的作鸟兽散,也有的收手不干了。
七、有种说法认为非法社会组织之所以大量存在,其中原因之一是目前社会组织登记门槛高、登记困难,如何看待这种说法?
答:这种说法不能成立、不符合事实。我们可以先看一组数据: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文革”前夕的1965年,全国性社团接近100个,地方性社团6000个左右;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全国性社团1600多个,地方性社团发展到近20万个;党的十八大前夕,全国登记的社会组织达46.2万个;截至目前,全国登记的社会组织已经超过90万个,总数量比十八大以前接近翻了一番。从数据上可以看出,我国社会组织的规模整体上一直处于稳步增长扩大的趋势。近几年,随着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我国社会组织正从“数量增长”转向“质量提升”,进入了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的高质量发展期。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地方性社会组织已遍布所有行业和各个领域。全国性社会组织的成立,理应更严格些,门槛理应比地方性和基层社会组织要高些、严些,必须具备行业代表性和会员广泛性,三、五个人一发起就想成立一家全国性社会组织,早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了。从社会组织的层级看,成立地方性特别是市、县层面的社会组织的难度要小于成立省级层面和全国性的社会组织,这也是为什么地方和基层社会组织的增长率远远大于全国性社会组织的原因。
八、目前很多非法社会组织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真假难辨”,名称极为相似,请问社会公众如何能快速甄别“李逵”和“李鬼”?
答:非法社会组织为了迷惑公众,从名称、组织架构等各个方面都模仿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如果不注意观察,的确让人难以识别很可能被“忽悠”。为了更好地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社会组织的防范意识,置非法社会组织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通知》专门强调了识别非法社会组织的方法,告知社会公众在参加社会组织活动前,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核实其是否为合法登记的组织。凡是在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中找不到的,就可能涉嫌非法社会组织,你就不应轻信上当。同时,我们希望社会公众发扬斗争精神,一旦发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要及时举报、举证。在我们这么一个有着14亿人口的国家,每个人出一份力就一定能汇聚成排山倒海的磅礴力量,一定能铲除非法社会组织的滋生土壤,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营造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的祥和喜庆氛围。
九、请介绍一下非法社会组织迷惑社会公众的主要手法有哪些?
答:许多非法社会组织非常狡猾,绞尽脑汁用各种方式让人信任其“真实性”和“权威性”,总结起来一般有以下几种手法:
一是名称让人真假难辨。很多非法社会组织往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等名头,有的在名称上与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仅一字之差,网页宣传上抄袭合法社会组织的官网内容,社会公众难辨真假。二是活动领域“蹭热点”。非法社会组织善于打“擦边球”,往往跟风“军民融合”“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热点,吸引眼球。三是组织形式“品种繁多”。非法社会组织有的以“协会”“促进会”“联合会”“基金会”等传统社会组织形式活动;有的以“委员会”“发展局”“中心”等类似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活动,令人防不胜防。四是包装宣传“高大上”。有些非法社会组织特意在党政机关办公地附近或附属场所租用办公场地,有的拉拢一些退休党政干部或社会名人“站台”“代言”,有的找各种媒体为自己进行宣传“贴金”,用各种手法增加其“可信度”。五是用合法外衣做掩护。有的非法社会组织千方百计“投靠”到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下,变身为分支机构;有的与合法社会组织共同开展活动;有的想方设法成为事业单位的下设机构,鱼目混珠。但假的真不了,不管它们如何狡诈,只要我们稍加小心,非法社会组织还是能够识别的。
十、请问如何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
答: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成效作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通知》的各项要求和措施真正落地生根,见到实效。一是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各部门要向本地区、本系统内的服务对象、监管对象做好《通知》的传达和阐释解读,组织大家认真学习《通知》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准确把握《通知》精神。二是加强制度配套衔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三是强化检查总结。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总结好经验好做法,为进一步做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夯实基础,筑牢根基。
(本文由网站编辑摘自相关网站,未经改动,不代表本站观点。)
时间:2021-3-10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殡葬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今年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服务管理,实现文明祭扫、平安清明目标,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现就做好2021年清明节祭扫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群众祭扫工作
当前,我国新冠肺炎疫情总体得到有效控制,但反弹风险丝毫不能忽视,统筹做好清明节期间疫情防控和群众祭扫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既要毫不放松抓好殡葬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又要千方百计满足人民群众清明节祭扫需求。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加强对清明节期间疫情形势预判和风险评估,结合疫情风险等级划分调整情况,研究制定清明节祭扫工作方案,明确是否开放、如何开放现场祭扫服务等具体举措,并向社会公布。提供现场祭扫服务的地区,要采取预约、错峰、限流等措施,尽可能降低祭扫人流密度,减少祭扫现场人员聚集,并严格落实祭扫场所清洁消毒、祭扫人员体温检测、口罩佩戴、员工健康监测等防护防控措施。暂停现场祭扫服务的地区,要积极创新服务模式,提供网络祭扫、代客祭扫、云祭扫等便民、智能服务。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特别是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遇到的困难问题,保留电话预约、线下服务等传统模式,设立绿色便捷通道,保障特殊群体祭扫需求。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及历史埋葬点,要压实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责任,安排专人负责清明节期间祭扫活动的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
二、倡导文明低碳祭扫方式
各地要大力推广网络祭扫、鲜花祭扫、家庭追思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引导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管理机构要把加强祭扫服务网络平台建设,作为党史学习教育中“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通过创建祭扫网站、开通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提供优质网络祭扫服务,有效满足祭扫群众需求。祭扫服务机构要积极创建“无烟陵园”,多组织开展“鲜花换纸钱”、“丝带寄哀思”、“时空信箱”等活动,引导群众选择文明低碳祭扫方式,抵制低俗祭祀用品和迷信行为。要将组织祭扫活动与传播清明节优秀传统文化相衔接,鼓励引导群众选择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逝者,不断丰富清明节日内涵。要引导群众将追思缅怀逝者与弘扬优良家教家风有机结合起来,由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对逝者的精神文化传承上来。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作用,强化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带动群众自觉参与文明低碳祭扫,推动丧葬礼俗改革,助力乡村振兴和社会文明进步。
三、提升祭扫服务管理水平
清明节期间,各地要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队开展祭扫安全专项检查,压实殡葬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做到排查无遗漏、无死角、无盲区,整改迅速、坚决、到位。要重点做好节日期间祭扫场所及周边人员分流、交通疏导、火源管控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大野外祭扫用火巡查力度,严防拥挤踩踏、火患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各殡葬服务机构要从方便群众祭扫出发,适度增设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手段,努力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温馨的殡葬服务,不断提高公众满意度。在做好祭扫服务的同时,要加强常规殡葬服务管理,严格落实相关服务操作标准,规范殡葬收费行为,加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惠民措施公开公示,坚决杜绝巧立名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强制捆绑消费等现象。要推进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研究部署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问题综合整治,加大非法公墓、大墓豪华墓、散埋乱葬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严肃查处殡葬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不断提升殡葬治理水平。
四、强化组织保障能力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祭扫工作组织领导,压实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要求,完善各项服务保障措施,确保今年清明节祭扫工作安全平稳有序。要继续落实好国务院相关部署要求,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祭扫工作机制,强化民政与宣传、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的协作,统筹做好今年清明节祭扫服务管理工作。要积极协调新闻媒体,总结和宣传各地殡葬工作好做法、新成效和移风易俗先进事迹,唱响殡葬改革主旋律,传播殡葬行业正能量。要通过举办网络微课堂、制作宣传橱窗、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让清明宣传走进社区、服务群众,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针对殡葬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推动解决力度,并切实加强舆情监测与研判,及时回应媒体和社会关切。要建立完善清明节应急保障机制,落实领导带班值守、带队督查、信息零报告等制度,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处理能力。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报告。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继续在清明节期间设立清明节工作办公室,并在清明节法定假日期间(4月3日至5日)安排专人值守,统筹协调服务地方清明节祭扫工作。清明节法定假日期间,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均应执行专人值班制度和祭扫情况日报告制度。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在3月26日前报送经省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批准的清明节祭扫工作方案或通知;4月3日至5日每日15时前统一上报《2021年清明节祭扫情况日报表》,4月12日前上报本省份清明节祭扫工作总结。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3月8日
民政部清明节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10—58123273/3264/3268/3266
传真:010—58123274
(本文由网站编辑摘自相关网站,未经改动,不代表本站观点。)
时间:2021-3-1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日前,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通知》),部署各级民政部门通过“五个一批”专项行动的组织开展,进一步降低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不断贡献力量。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就专项行动开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组织开展这次专项行动主要背景和考虑?
答: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并强调“减税降费”必须实打实、硬碰硬,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李克强总理和韩正、王勇、肖捷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就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作出指示、提出要求。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各类收费行为,取得积极成效。但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重复收费、偏高和过度收费、依托行政权力和行政职能强制收费等乱收费问题依然突出,迫切需要始终予以高度关注并持续加强规范和治理。为此,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有关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结合民政部关于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相关活动安排,经过认真研究,民政部决定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的专项行动,旨在进一步降低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增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企业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强化勤俭节约办会意识,弘扬艰苦奋斗、艰苦创业的优良作风,为持续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不断贡献力量。
二、请介绍一下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有哪些?
答:这次专项行动将在今年3月—10月期间开展,其主要任务就是要做到“五个一批”:
一是减免一批收费。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充分考虑自身工作实际和发展需求的基础上,主动减免部分经营困难会员企业尤其是受疫情影响生存困难民营中小微企业的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是降低一批收费。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在统筹考虑会员企业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勤俭节约办会意识,力所能及压缩自身费用支出成本,主动降低一批盈余较多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
三是规范一批收费。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方面监督检查力度,配合有关部门持续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一批收费项目,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
四是查处一批收费。会同和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抽查检查力度,集中查处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始终保持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的高压态势。
五是通报一批收费。通报表扬一批近年来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降低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效果明显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顶风违法违规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负面典型,为专项行动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各地要如何抓好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答: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地要切实做到以下几点工作要求: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各地民政部门要把此次专项行动开展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树立上下一盘棋思想,推动专项行动各项任务真正落地见效。
二是要精心组织实施。各地民政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中“五个一批”的主要任务,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步骤安排,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各级行业协会商会在深刻认识减税降费工作重大意义基础上,自觉主动减免一批收费、降低一批收费、规范一批收费,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做出更大贡献。
三是强化协同配合。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大信息共享和推送力度,积极推动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履行相应监管职责,在查处一批收费、通报一批收费方面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监管合力。
此外,专项行动《通知》还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加强信息报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及时报送专项行动信息和成果,确保任务如期圆满完成。对于各地报送的专项行动工作成果,民政部还将纳入2021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考虑。
四、行业协会商会应该如何理解和落实此次专项行动各项要求?
答:广大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相关政策文件,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将专项行动作为2021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落实,切实做到自身小道理服从党和国家中心大局这一大道理,围绕专项行动要求的“减免一批收费、降低一批收费、规范一批收费”拿出硬招实招,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出应有的贡献。此外,各行业协会商会还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持续做好收费自查工作,对于自查发现的违法违规收费,要自觉主动的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退还违法违规所得。对于未主动整改的,各级民政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在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加大依法查处和公开曝光力度。
五、下一步,民政部将如何抓好专项行动《通知》的具体贯彻落实?
答:下一步,民政部将按照专项行动《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大新闻宣传报道力度,将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快速准确传达到各地民政部门和各级行业协会商会中去。二是指导地方民政部门按照专项行动《通知》要求,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压实工作责任,层层传递压力,形成抓落实的上下合力。三是加大专项行动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各地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动员各级行业协会商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主动作为,确保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四是结合年度检查,对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专项行动开展作出专门部署,推动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在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中走在前、作表率,充分发挥对地方行业协会商会的示范引领和行业带动作用。
(本文由网站编辑摘自相关网站,未经改动,不代表本站观点。)
时间:2021年2月23日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一、制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制定了《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内容说明
《办法》共包括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安排、申领程序、服务管理、资金管理、绩效评价、法律责任、附则等9方面内容。
(一)关于补贴对象。
《办法》明确规定了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二)关于补贴标准和资金安排。
《办法》确定了补贴的基础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护理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按规定从一般公共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计提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关于申领程序。
一是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自愿申请,由申请的残疾人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残疾人因年龄、自身状况等原因无法提供的,可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和银行账户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出。如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代为提出申请事宜。有条件的残疾人也可以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请。
二是逐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可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管理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县级残联组织自接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到县级残联组织审核意见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不予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并说明理由。
三是信息公开。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审定后要将补贴对象信息(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予以长期公开,并定期更新补贴对象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残疾人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和发放起始月份等,但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对公开内容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残联组织重新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通过上述公开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是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前;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于审定合格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结合低保存折、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等形式,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的账户。
(四)关于服务管理。
一是数字管理。《办法》规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批、公开、发放和统计等流程工作均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并及时更新。
二是资格复核。《办法》规定,为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动态管理,要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资格认定,资格认定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认定和管理系统自动预警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领取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主动申报资格认定,优先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在线申报,也可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直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申报资格认定。因精神、智力残疾或其他身体原因无法配合完成在线申报资格认定的残疾人,受理申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开展入户调查认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系统自动预警信息办理,经县级民政部门依据政策确认后调整,无需残疾人提供材料:(1)居民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2)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3)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4)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5)死亡后已在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的、遗体已在殡仪馆火化的。
三是停止发放。《办法》规定,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1.死亡或宣告死亡的;2.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3.户籍迁出本省的;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5.未进行资格认定或认定、复核不合格的;6.本人自愿申请停止发放的。对上述第2、4、5项情况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残疾人或代办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残联组织重新调查核实。经核实,残疾人符合补贴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
四是制度衔接。《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伤残人民警察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离休老干部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择高享受。伤残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高龄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可重叠享受,养老护理、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择高享受。
(五)关于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是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预算、支付、清算等管理要求。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残联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二是绩效评价。《办法》明确了残疾人两项补贴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具体内容和结果运用。要求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监管机制和资金信息公开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六)关于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的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2〕1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2〕120号)、《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4〕39号)、《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同时废止。
(本文由网站编辑摘自相关网站,未经改动,不代表本站观点。)
时间:2021年2月23日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切实保障我省残疾人生活发展权益,提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服务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2月8日
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扩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所增加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
二、补贴标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基础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护理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所增加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如市、县级标准高于上一级基础标准的,由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本级政府批准后十日内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执行。市、县级标准直接适用上一级基础标准的,不需要备案。
三、资金安排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分担比例,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按规定从一般公共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计提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省财政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资金(以下简称“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1/3,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省福利彩票公益金计提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2/3;珠三角地区自行承担本地所需全部资金。
(三)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符合领取补贴条件的残疾人人数、发放标准、负担比例以及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科学合理编制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
四、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残疾人因年龄、自身状况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的,可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下同)和银行账户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证件材料,并提供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居民)委员会详细名称。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以下简称“代办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应通过“广东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或“广东政务服务网”录入申请。有条件的残疾人也可以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请。
依法纳入政府集中供养范围,符合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不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下同),由各级供养服务机构通过管理系统代为提出申请事宜。
(二)逐级审核。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户籍残疾人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可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办理。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管理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应对残疾人户籍及残疾人证核发属地情况(户籍所在地应与残疾人证核发属地一致,下同)、残疾类别、生活状况、已享受的社会救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属于残疾军人的必要时可以提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核查。初审通过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审核。
2.县级残联组织自接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应对残疾人的残疾身份、残疾等级、残疾类别和残疾人证有效期限等残疾状况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3.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到县级残联组织审核意见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审定应对残疾人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入户调查。
4.不设县(市、区)的地级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按上述流程报送市级残联组织审核、民政部门审定。
5.政府集中供养的残疾人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供养服务机构初审后,报送同级残联组织审核、民政部门审定。
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负责办理的部门要在管理系统内明确不予批准原因并注明政策依据。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不予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并说明理由。
(三)信息公开。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审定后要将补贴对象信息(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予以长期公开,并定期更新补贴对象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残疾人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和发放起始月份等,但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
对公开内容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残联组织重新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通过上述公开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前;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于审定合格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结合低保存折、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等多种形式,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的账户,资金摘要内容统一注明为“困残补贴+发放月份”或“重残补贴+发放月份”。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残疾人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各级供养服务机构由同级民政部门牵头,报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上款规定采取的社会化形式,转账存入残疾人的账户。
五、服务管理
(一)数字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全面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批、公开、发放和统计等工作流程均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并及时更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二)资格复核。为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动态管理,要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资格认定。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资格认定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认定和管理系统自动预警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主动申报资格认定
领取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主动申报资格认定,优先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在线申报,也可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直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申报资格认定。
因精神、智力残疾或其他身体原因无法配合完成申报资格认定的残疾人,受理申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开展入户调查认定。入户调查可以通过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途径提前联系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或代办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首次办理补贴申请或首次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时,以必要的方式明确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申报办法,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各级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上述规定,为机构内领取补贴的残疾人代为申报资格认定事宜。
2.管理系统自动预警复核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系统自动预警信息办理,经县级民政部门依据政策确认后调整,无需残疾人提供材料:
(1)居民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2)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3)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4)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5)死亡后已在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的、遗体已在殡仪馆火化的。
(三)停止发放。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2.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3.户籍迁出本省的;
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5.未进行资格认定或认定、复核不合格的;
6.本人自愿申请停止发放的。
对上述第2、4、5项情况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残疾人或代办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残联组织重新调查核实。经核实,残疾人符合补贴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
(四)制度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伤残人民警察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离休老干部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择高享受。伤残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高龄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可重叠享受,养老护理、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择高享受。
(五)政策宣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掌握辖区内户籍残疾人的动态状况,及时做好新领证残疾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手续。县级残联组织对新领证的残疾人,应主动宣传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并将政策宣传资料一并发放给残疾人或代办人,确保其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申领程序和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充分利用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报刊杂志等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
六、资金管理
(一)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残联组织,通过管理系统及时将补贴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资金数额的电子清单报送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二)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先提前下达后清算的方式,以各地全年实际发放的金额核定当年补助资金。
各地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地级以上市民政、财政部门报送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清算报告。地级以上市民政、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清算报告和补贴资金清算表(详见附件)。清算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含实际发放人数、上级补助资金额度、本级安排资金额度、年末资金结余情况等;二是新年度补贴资金测算和工作存在问题困难,下一步计划及建议。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残联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四)供养服务机构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经征得机构内残疾人或监护人书面同意后,可统一用于集中供养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购置、照护服务劳务费支出和康复训练费。
七、绩效评价
(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组织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绩效评价工作,对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督促指导各地改进工作及资金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二)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残联将定期或不定期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等方法,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各地的工作进展、实施情况。
(三)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监管机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每年应分上、下半年两次定期通过实地查看、管理系统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补贴对象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信息公开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应按照近亲属备案报送制度要求,汇总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当年已初审的近亲属备案表,于次年1月15日前审核后报送至省民政厅。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残疾人两项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
八、法律责任
(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人,由审批机关取消其补贴资格,责令退回非法获得的补贴资金,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为他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审批机关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残联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2〕1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2〕120号)、《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4〕39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同时废止。
(二)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意见,推进落实相关工作。适时接受省民政厅、财政厅、残联组织的专项督查。
附件:广东省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清算自评表
(本文由网站编辑摘自相关网站,未经改动,不代表本站观点。)
时间:2021年1月29日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日前,民政部下发《关于加强寒假春节期间父母就地过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民群众就地过年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推动落实全国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领域冬春季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就加强寒假春节期间父母就地过年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通知》要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组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切实担起职责、发挥作用,春节前夕对父母双方均就地过年的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至少开展1次集中摸底。要切实强化监护责任落实,确保每一名父母就地过年的农村留守儿童都有明确的被委托照护人妥善照料。村(居)民委员会要组织儿童主任详细了解被委托照护人身体状况和监护能力,指导被委托照护人履行照护职责;对因年龄、身体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照护职责的,要及时督促父母更换被委托照护人,如因现实困难一时难以更换的,民政部门要第一时间协调落实临时照护职责。
《通知》明确,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父母就地过年的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关爱服务的重点对象,引导务工父母采取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留守儿童远程“见面谈心”,切实做到“人在外,爱回家”。对因家庭缺乏通信视频设备或操作不熟练等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视频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主任要及时提供帮助。要统筹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多方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学习辅导、心理疏导等服务,帮助其过好春节、过好寒假。
《通知》指出,各级民政部门要协调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纳入当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一部署,重点给予关心关爱。要结合摸底排查、“政策宣讲进村(居)”等活动,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督促引导被委托照护人加强对儿童疫情防控知识教育,提高防护能力,尽量做到少外出、少访亲、不聚堆。儿童及其家庭在疫情防控物资等方面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提供相关支持。
《通知》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民发〔2021〕5号)要求,加强寒假春节期间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或被委托照护人因确认感染治疗、集中隔离观察,或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监护和抚养责任的,民政部门要落实临时照护职责。
《通知》还对寒假春节期间仍对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留宿服务照护机构的情况摸排和监管作了部署。
(本文由网站编辑摘自相关网站,未经改动,不代表本站观点。)
时间:2021年1月21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人民群众就地过年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当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我国局部地区聚集性疫情和零星散发病例不断出现。提倡春节假期非必要不流动,有利于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针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就地过年群众增加的新情况,抓紧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让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健康安全的新春佳节。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有序引导群众就地过年。疫情高风险地区群众均应就地过年,把人员流动降到最低,防止因人员流动导致疫情传播扩散。中风险地区群众原则上就地过年,特殊情况需要出行的,需经属地疫情防控机构批准。低风险地区倡导群众就地过年,非必要不出行。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要带头就地过年,引导外地农民工、尚未离校的师生就地过年。确需出行人员原则上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
二、加强就地过年群众生活保障。切实加强生活物资保障和能源保供,特别是大中城市要提前安排,充分准备。引导和支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卖场、生鲜电商、物流配送企业保持正常运营,确保生活必需品不断档、不脱销,倡导社区、乡村零售网点春节假期每日营业时间不少于8小时。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确保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平稳运行。增加网络、电视、广播等文化体育节目供应,鼓励提供免费流量、网络视频APP限时免费电影放映等线上服务,低风险地区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等公共活动空间,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前提下,保障开放时间,为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按照限量、预约、错峰等要求,保障旅游产品供给,丰富假日旅游活动,更好满足群众旅游休闲需求。鼓励各地结合群众春节需求,积极提供非接触、少聚集的各类消费项目和社会服务。
三、做好就地过年群众管理服务。城乡社区要强化综合服务,充分发挥社区“两委”等基层组织基础作用,完善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及时回应和满足就地过年群众需求。地方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做好就地过年员工特别是外地农民工假期餐饮、住宿、医疗等服务保障。学校要加强学生食堂保供稳价和住宿保障等工作,做好对留校师生的关心关爱和安全管理。视情况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适当向困难群众发放节日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对困难老年人、孤儿、留守妇女和儿童、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残疾人、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包括因就地过年无法探望的老年人、儿童等,要加强摸底排查、走访探视,有针对性提供帮扶关爱,做到妥善照顾、服务到位。
四、确保群众出行方便有序和货运物流畅通。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做好就地过年群众的运输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出租汽车企业根据需要合理调整运力和运营时间,最大程度满足就地过年群众的购物、休闲、娱乐等出行需求。保障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传统与智能、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出行服务。铁路、民航等单位要抓紧出台春节前后免收退票费的办法。加强应急物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低风险地区要全面取消货运通行限制,中高风险地区要及时公布对货运车辆的防疫检查措施和通行条件,优先保障民生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各地区和邮政管理部门以及快递物流企业要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前提下,积极为寄递快递创造便利条件。
五、保障就地过年群众工资休假等合法权益。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错峰放假或调休,以岗留工、以薪留工,鼓励企业发放“留岗红包”、“过年礼包”,引导吸纳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不裁员、少裁员,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安排农民工就地过年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落实好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加强农民工生活居住安全保障,保障困难农民工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就地过年的农民工做好工资休假等权益保障。指导企业稳定就地过年群众的劳动关系,规范用工行为,不得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在春节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充分发挥社会矛盾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作用,努力化解和消除各种风险隐患,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六、积极营造就地过年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新平台优势,广泛宣传节日期间保障生活物资供应、方便群众出行、关心关爱群众就地过年等方面采取的措施,讲好节日期间坚守岗位、志愿服务、互帮互助的暖心感人故事,努力营造良好节日氛围。密切关注群众就地过年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七、落细落实各项服务保障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时刻把人民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从讲政治高度统筹做好春节假期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完善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及时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充分保护和调动基层的积极性,对城乡社区一线工作人员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值加班补助。坚持从实际出发,增强政策措施的精准性和人文关怀,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心安全过好年。
(本文由网站编辑摘自相关网站,未经改动,不代表本站观点。)
时间:2021-1-20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民政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精神,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近日,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148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部署要求,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服务提供方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需求。
《意见》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制度,显著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高效合理的精神卫生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服务供给体系,助力“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意见》强调,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必须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规范、注重实效,公开择优、动态调整,改革创新、总结提升”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并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实施方式、程序机制、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内容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监督管理、增强服务能力等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要求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注重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机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回应群众关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引导社会力量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着力增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能力。
(本文由网站编辑摘自相关网站,未经改动,不代表本站观点。)
时间:2020年12月31日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收养评估办法(试行)》已经民政部第26次部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并做好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收养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民政部。
民政部
2020年12月30日
收养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六条 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
第七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或者具备评估相关经验;
(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以下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
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九条 收养评估流程包括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一)书面告知。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二)评估准备。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选派2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开展评估活动。
民政部门自行组织收养评估的,由收养评估小组开展评估活动。
(三)实施评估。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需要,可以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全面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情况。
(四)出具报告。收养评估小组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制作书面收养评估报告。收养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等;附件部分包括记载评估过程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参与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民政部门自行组织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收养评估小组成员共同签名。
第十条 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收养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收养评估期间,收养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五)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
(七)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八)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
(九)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存在前款规定第(八)项规定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 评估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评估小组的监督和管理。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第三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开展收养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收养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没有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当地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
外国人申请收养的,收养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情况细化、补充收养评估内容、流程,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68号)同时废止。
(本文由网站编辑摘自相关网站,未经改动,不代表本站观点。)
国办发〔2020〕52号
时间:2020年12月31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福祉,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有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各级政府作用,更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更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政策体系
(一)分层次加强科学规划布局。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养老托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并制定“十四五”养老托育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督促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二)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优化乡村养老设施布局,整合区域内服务资源,开展社会化管理运营,不断拓展乡镇敬老院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加强农村老年餐桌建设。探索在脱贫地区和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设置活动培训场所,依托基层力量提供集中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服务,加强婴幼儿身心健康、社会交往、认知水平等方面早期发展干预。
(三)积极支持普惠性服务发展。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非营利性机构发展,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优化养老托育营商环境,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促进公平竞争。
(四)强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托育服务。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为养老托育场所设施的建设标准、指南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机制,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一老一小”服务,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
(五)推动财税支持政策落地。各地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同步考虑公建服务设施建设与后期运营保障,加强项目支出规划管理。完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六)提高人才要素供给能力。加强老年医学、老年护理、社会工作、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学科专业建设,结合行业发展动态优化专业设置,完善教学标准,加大培养力度。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加强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大脱贫地区相关技能培训力度,推动大城市养老托育服务需求与脱贫地区劳动力供给有效对接。深化校企合作,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实训基地建设,推行养老托育“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
二、扩大多方参与、多种方式的服务供给
(七)增强家庭照护能力。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公益课程,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养老育幼家庭指导服务,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
(八)优化居家社区服务。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和托育服务网络,支持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引导专业化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建立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管理、人员资质、服务规模、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鼓励开展互助式服务。
(九)提升公办机构服务水平。加强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坚持公益属性,切实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建立入住综合评估制度,结合服务能力适当拓展服务对象,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完善公建民营机制,打破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养老托育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
(十)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将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作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向。各地要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推进力度,集中解决资产划转、改变土地用途、房屋报建、规划衔接等困难,确保转养老服务项目2022年底前基本投入运营。鼓励培训疗养资源丰富、养老需求较大的中东部地区先行突破,重点推进。
(十一)拓宽普惠性服务供给渠道。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作用,以投资换机制,引导地方政府制定支持性“政策包”,带动企业提供普惠性“服务包”,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大型园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
(十二)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鼓励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市场化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养老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收费权质押贷款,落实好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扩大实施养老产业专项企业债券和养老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鼓励发行可续期债券。引导保险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向养老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养老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
三、打造创新融合、包容开放的发展环境
(十三)促进康养融合发展。支持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健身休闲、文化娱乐、旅居养老等业态深度融合。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促进中医药资源广泛服务老年人群体。支持各类机构举办老年大学、参与老年教育,推动举办“老年开放大学”、“网上老年大学”,搭建全国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
(十四)深化医养有机结合。发展养老服务联合体,支持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在居家、社区、机构间接续养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构建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资源,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针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提升养老机构应急保障能力,增设隔离功能并配备必要的防控物资和设备,加强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培训。
(十五)强化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增强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推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商标品牌建设,培育养老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促进“一老一小”用品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完善创新设计生态系统。
(十六)促进用品制造提质升级。逐步完善养老托育服务和相关用品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制修订,强化标准实施推广,探索建立老年用品认证制度。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的深度应用,促进养老托育用品制造向智能制造、柔性生产等数字化方式转型。推进智能服务机器人后发赶超,启动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实施智慧老龄化技术推广应用工程,构建安全便捷的智能化养老基础设施体系。鼓励国内外多方共建养老托育产业合作园区,加强市场、规则、标准方面的软联通,打造制造业创新示范高地。
(十七)培育智慧养老托育新业态。创新发展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物品代购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充分考虑老年群体使用感受,研究开发适老化智能产品,简化应用程序使用步骤及操作界面,引导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化社会,创新“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消费模式,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全面对接养老服务需求,支持优质养老机构平台化发展,培育区域性、行业性综合信息平台。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
(十八)加强宜居环境建设。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引导房地产项目开发充分考虑养老育幼需求。指导各地加快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成长环境为导向,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
四、完善依法从严、便利高效的监管服务
(十九)完善养老托育服务综合监管体系。以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为重点加强监管。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实行监管清单式管理,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措施、监管流程,监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养老托育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和社会舆论监督,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十)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完善养老托育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将养老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支持服务机构安全平稳运转。完善退出机制,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严防“一老一小”领域以虚假投资、欺诈销售、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一)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完善机构设立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实施并联服务,明确办理时限,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制定养老托育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力争实现“最多跑一次”。推进养老托育政务服务的“好差评”工作,完善评价规则,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改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二十二)积极发挥多方合力。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鼓励机构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志愿服务项目库。引导互联网平台等社会力量建立养老托育机构用户评价体系。以普惠为导向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养老和托育产业合作平台,在要素配置、行业自律、质量安全、国际合作等方面积极作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积极性,开展机构服务能力综合评价,引领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弘扬尊老爱幼社会风尚。
(二十三)强化数据资源支撑。依据养老产业统计分类,开展养老产业认定方法研究,推进重要指标年度统计。探索构建托育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利用智库和第三方力量加强研究,开展人口趋势预测和养老托育产业前景展望,通过发布年度报告、白皮书等形式,服务产业发展,引导社会预期。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结合实际落实本意见要求,以健全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打造发展环境、完善监管服务为着力点,促进养老托育健康发展,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服务能力提升成效。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落实举措,推动各项任务落地。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建立“一老一小”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加强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跟踪督促,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重点任务分工表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文由网站编辑摘自相关网站,未经改动,不代表本站观点。)
时间:2020年12月28日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2日
广东省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健全我省儿童保障体系,改进和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孤儿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 健全孤儿保障体系
(一)精准认定保障对象。集中供养孤儿的认定,由儿童福利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分散供养孤儿的认定,由监护人或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基本生活保障。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年4月底前公布,公布1个月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本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孤儿医疗救助按照特困人员政策执行。集中供养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受当年参保缴费时间限制,孤儿入院后因尚未参加医疗保险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应治尽治”“先救治再结算”的原则,做好孤儿医疗救治工作。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儿童福利机构应通过设立内设医疗机构或采取与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儿童福利机构要与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协商开辟“绿色通道”,急、危、重症患儿要及时送医救治。(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康复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扩大残疾孤儿康复救助年龄范围,对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提供补助,逐步提高残疾孤儿康复救助标准。按规定将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残联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指定医疗机构为有需要的残疾孤儿上门评残。残联要为有需要的残疾孤儿上门办理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申请纳入定点康复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通过购买服务为机构内残疾孤儿提供康复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残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适龄孤儿及时入学和不失学,保障就近入学。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对在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孤儿,减免保教费或给予生活费补助,具体资助方式由各地自行制定。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孤儿给予生活费补助;对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孤儿给予国家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孤儿给予国家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或大学新生资助。全面落实残疾孤儿12年免费教育,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残疾孤儿15年免费教育。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提高残疾孤儿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依法落实监护责任。孤儿监护人和儿童福利机构要依法依规为孤儿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在收到入户申请后,及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儿童福利机构对集中供养孤儿不得跨地级市托养、不得托养到民办机构。县级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要加强对分散供养孤儿的监护指导,落实至少每月实地走访一次,并做好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就医、资金发放等探访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虐待、遗弃被监护人等违法犯罪行为。(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孤儿安置保障工作
(七)依法开展收养登记。按照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依法收养活动,促进孤儿回归家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广泛宣传孤儿、弃婴收养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禁遗弃、买卖孤儿,严禁私自收留孤儿、弃婴,引导公众发现弃婴及时报案。严厉打击利用孤儿牟利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稳妥组织家庭寄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分别按照规定负责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儿童福利机构要优先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寄养评估。寄养期满或者孤儿年满18周岁,解除家庭寄养关系,由儿童福利机构接回进行分类安置。开展跨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要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不得跨省开展家庭寄养。(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活动。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应由收留主体先向宗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宗教主管部门核查并出具具备收留主体资质的证明材料后,再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评估审查并同意后,按规定签订代养协议。民政、宗教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教育、医保等有关部门为宗教界收留的孤儿、弃婴查找监护人,办理户籍登记,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和医疗保障。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已与民政部门合办或签订代养协议的,县级民政、宗教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服务,强化抚育责任,派驻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指导,每月巡查回访不少于一次。(省教育厅、省民族宗教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妥善做好集中供养孤儿成年后安置。民政部门要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对年满18周岁的集中供养孤儿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评估,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社会安置的,要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供相关劳动技能培训和免费就业培训,根据实际情况推荐就业岗位。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过渡期满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民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落实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民政部门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水平
(十一)加强机构规划建设。各地要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相关建设标准执行。稳步推进区域性集中养育,各地要因地制宜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推动将孤儿数量少、机构设施差、专业力量弱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集中在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要向关爱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职能转型。(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为儿童福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从事准入类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职称评定有关政策,将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卫生系列职称评聘体系,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师系列职称制度体系,享受相应待遇。推动建立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支持和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机构规范管理。儿童福利机构要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服务管理体系,细化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内容和程序,提高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要完善孤儿、弃婴接收程序,通过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协调属地公安机关采集DNA入库比对等措施加强寻亲工作。要严格规范孤儿死亡管理,按规定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依法妥善做好遗体处理、户口注销等工作。要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和捐赠财产,强化审计和社会监督。(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民政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对有效经验做法予以推广,切实维护和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省级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按职能分工落实孤儿保障相关工作,加强协同配合,为做好孤儿保障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孤儿保障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抓好组织协调、检查排查、衔接落实等工作,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水平和专业服务能力。(省各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孤儿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各地要加大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提高使用绩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动员社会力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开展儿童福利领域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项目,鼓励通过设立慈善信托、在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加强孤儿关爱保障和帮扶救助。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鼓励各地孵化和培育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深化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平台建设,鼓励专业人员和志愿者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为孤儿开展学业辅导、自护教育、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文由网站编辑摘自相关网站,未经改动,不代表本站观点。)
国办发〔2020〕48号
时间:2020年12月21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着力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取得明显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适应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重点
(一)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认定办法由民政部另行制定)立足长期安全运营,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本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民政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引导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掌握专业技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三)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养老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四)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原始资料。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指导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五)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要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导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在有关部门和机构指导下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二、落实监管责任
(六)强化政府主导责任。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七)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
(八)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规范会员生产和经营行为,加强会员信用管理,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告知、在机构显要位置设置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开其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优化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宣传报道应实事求是、表述严谨,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创新监管方式
(九)加强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入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的赋权清单,建立健全乡镇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省级相关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就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作出规定;统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必要时可以吸纳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参与。
(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的治理模式。备案申请人应当就养老机构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关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评价结果相结合,根据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十一)加强信息共享。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运营情况、安全管理、补贴发放,以及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从业经历、职业信用等数据信息,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各部门要将涉及老年人相关信息向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汇聚,公安部门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复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有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情况等信息,按照经营性质分别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在线网进行公示,形成养老服务主体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数据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十二)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等标准,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遵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要求。加快完善居家上门服务规范,提高社区养老设施设备配置和服务标准化水平。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化组织体系,推进民政部门组建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等方面地方标准。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鼓励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
四、加强保障和落实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制定配套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统筹部署抓好落实。依托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十四)提升执法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十五)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把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
教育部门依照权限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内(技工院校除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法负责会同民政部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依照职责权限做好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银保监部门依法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本文由网站编辑摘自相关网站,未经改动,不代表本站观点。)
时间:2020年12月4日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规定,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等作出如下调整: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款、第五章废止,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中“及可撤销婚姻”、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撤销受胁迫婚姻”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撤销婚姻”表述。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机关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婚姻登记处存档件××××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三、离婚登记档案归档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离婚登记档案,形成电子档案。
归档材料应当增加离婚登记申请环节所有材料(包括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和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所有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要将本《通知》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将更新后的婚姻登记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及时在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场所公开,让群众知悉婚姻登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做到便民利民。要抓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使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二)做好配套衔接。加快推进本地区相关配套制度的“废改立”工作,确保与本《通知》的规定相一致。做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升级,及时将离婚登记的申请、撤回等环节纳入信息系统,确保与婚姻登记程序有效衔接。
(三)强化风险防控。要做好分析研判,对《通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要有应对措施,确保矛盾问题得到及时处置。要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在《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民政部。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文由网站编辑摘自相关网站,未经改动,不代表本站观点。)
时间:2020年12月8日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民办发〔202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现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7日
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深化《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实施,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实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要求,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从2021年起用3年时间,开展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通过实施一批项目计划和开展系列主题活动,进一步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健全制度,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更好发挥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城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将社区社会组织纳入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的整体布局,确保社区社会组织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始终服从服务大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广泛调动社区居民和多方主体参与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做到需求由群众提出、活动有群众参与、成效让群众评判,引导社区社会组织更好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积极推进共建共治共享。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短板,以培育发展、能力提升、作用发挥为重点,打造有效工作载体,落实鼓励扶持政策,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区域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推动工作重心下沉,细化实化工作措施,保证资源到位,坚持不懈抓好政策落地。
三、工作任务
(一)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计划。
进一步明确培育发展导向,制定培育发展规划,完善培育发展机制,落实培育发展资金。到2023年,社区社会组织在结构布局上得到进一步优化,服务各类特殊群体能力进一步增强。
1.制定专项规划。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把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城乡社区治理总体布局,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编制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制定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规划,部署、实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提高社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项目;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重点扶持对象,加大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力度,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在地域分布、服务对象、业务领域等方面的覆盖面和志愿服务参与度;细化培育扶持、发展质量、内部治理、服务开展等方面工作目标,落实相关部门、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责任,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
2.建设支持平台。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安家”工程,依托街道(乡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点等,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地支持。推进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平台建设,发挥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明确相关支持平台和孵化机构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工作力量,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党建引领、培育孵化、资金代管、人员培训等综合服务和指导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运营服务平台与孵化机构。
3.加强政策扶持。推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社会支持等多种渠道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健全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机制,支持各地加大向社区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服务的力度。鼓励街道(乡镇)为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提供资源支持、项目对接等服务,鼓励城乡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为当地优秀人才领办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必要支持。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多种形式设立工作基金,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4.补齐工作短板。要结合本地农村实际以及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工作要求,加大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源向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和服务项目倾斜。强化农村社区党组织领导和村民委员会指导功能,动员引导村民根据生产生活需求、本地风俗、个人兴趣爱好等成立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农村志愿服务组织,为村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为农村留守老年人、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农村社区文体团队建设,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注重发现培养农村社区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加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区域实际,选取一批基础较好的农村社区开展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试点,总结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发展模式和经验。
(二)实施社区社会组织能力提升计划。
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从工作力量、工作方法、工作内容和工作资源等方面给予支持,不断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能力。到2023年,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相关领域管理、提供专业化社区服务的能力进一步提升,成为居民参与社会治理和社区服务的有效载体。
1.培养一批骨干人才。各地民政部门要统筹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力量,制定培训计划,培养社会组织工作的骨干队伍。要通过举办示范培训、网上课堂、新媒体教学等多种方式,面向街道(乡镇)民政助理、城乡社区工作者、儿童主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广泛开展各类能力培训,将社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培育发展、能力建设、日常运作等纳入培训内容。鼓励社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知识培训和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有条件的地方视情况对参加考试人员给予考试教材、考前培训、考试费用等帮扶激励。力争到2023年,全国普遍开展社区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培训,社区社会工作人才培训累计达到245万人次。
2.对接一批活动项目。在推进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公益慈善资源联动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社区服务项目洽谈会、公益创投大赛等社区公益服务供需对接活动,通过服务项目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引导。要进一步强化项目意识,提升社区社会组织需求调研、项目设计、项目运作水平。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品牌建设,引导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完善发展规划、加强项目宣传,提高品牌辨识度和社会知名度。
3.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会同相关部门推动管理、服务资源下沉,指导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落实责任,通过加强社区宣传、建立联络制度、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应急演练等方式,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协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水平;通过加强对群防群治活动的组织、指导和保障,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平安社区建设、和谐社区建设的能力;通过购买服务、委托项目等方式,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健康、养老、育幼等社区服务的能力;通过提供活动场地等措施,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活动,增强社区文化建设阵地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城乡社区通过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等方式,配备专人联系、指导和服务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不断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实施社区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计划。
加强组织动员,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到2023年,居民通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生活、享受社区服务更加广泛,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感知度和认可度进一步提升,社区社会组织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成为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
1.“邻里守望”系列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下,以“邻里守望”等为主题,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主题志愿服务活动。通过综合包户、结对帮扶等多种方式,重点为社区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空巢老人、农村留守人员、困境儿童、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等困难群体提供亲情陪伴、生活照料、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社会融入等各类关爱服务,构建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常态化。引导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深入城乡社区,依托社区社会组织为重点群体和困难群众提供关爱服务,为兜底保障、社区服务提供支持力量。
2.“共建共治共享”系列社区协商活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协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带动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倡导“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通过小区自管会、乡贤参事会等组织形式,发动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等多方主体围绕公共服务、矛盾调解、建设发展等社区重要事务,定期组织开展议事协商、乡贤参事等活动。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汇聚民智、收集民意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委托开展居民调查等方式,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发挥收集、反映居民诉求作用,拓展居民群众利益表达渠道。
3.“共创平安”系列社区治理活动。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矛盾化解、纠纷调解、心理服务等工作。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平安社区建设,协助做好社区矫正、社区戒毒、重点人员帮扶、社区康复,有序参与应急救援、疫情防控等工作。针对社区治安、环境卫生、物业管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等社区突出问题,以社区社会组织为载体,广泛调动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参与治安巡逻、商圈整治、垃圾分类、就业对接等活动。
4.“文化铸魂”系列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社区社会组织为平台,推进社区文明创建。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广泛开展歌咏、读书、书法、朗诵、科普知识等群众性文化、教育活动,弘扬时代新风。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开展文化演出、非遗展示、民俗展演、文旅宣传、体育竞赛等活动,推动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社区文化、村镇文化、节日文化、广场文化。发挥农村红白理事会、乡风文明理事会等在改革婚丧礼仪等方面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的引导作用和约束力,发动党员、村民代表带头签订移风易俗承诺书,倡导婚事新办、丧事俭办、喜事简办。
(四)实施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计划。
进一步落实社区社会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在党的领导、活动指导和内部治理等方面,细化工作规程,形成一套制度安排。到2023年,形成比较成熟的社区社会组织工作机制,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指导和服务更加有效,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既充满活力又健康有序。
1.落实党建责任。指导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落实党建责任,围绕加强党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城乡社区党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定期联系、组织协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共驻共建等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目标、细化工作任务。
2.完善分类管理。落实分类登记管理要求,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要依法登记;对规模较大但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规模较小、组织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各省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管理工作规程,细化工作内容和工作规范,指导街道(乡镇)、城乡社区落实相关要求。推动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开展节庆活动、文化演出、体育竞赛、人员集会等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定期向村(社区)“两委”报告工作,由村(社区)“两委”和居民群众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进行评估评议制度,评估评议结果作为开展社区社会组织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
3.规范内部治理。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制定简易章程,以章程为核心加强宗旨建设,规范内部治理、资金使用和活动开展。在社区层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决策公开和透明运作,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公信力。加强街道(乡镇)层面社会组织联合会建设,倡导社区社会组织遵纪守法、遵章守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自律管理。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抓好相关指导工作。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性,积极争取支持,强化部门协同,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和落实好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细化工作措施,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相关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调动社区居民和多方主体参与,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
(二)加强指导支持。民政部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要求的重点任务,纳入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民政事业统计,推动纳入相关部门平安建设考核指标,加强工作指导。省级民政部门要落实工作职责,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和基层组织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纳入基层政府绩效考核、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社区党组织书记年度述职内容,形成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三)加强典型引领。民政部将围绕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能力提升、作用发挥、规范管理等重点内容,通过网络、报刊等进行系列主题宣传,通过召开会议、网上平台沟通等方式促进工作交流,加强典型引领。各地要注重提炼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通过模式总结、案例分析、理论研究等方式完善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要通过组织各类交流展示活动,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优秀典型、先进事迹的宣传、表扬力度。
(本文由网站编辑摘自相关网站,未经改动,不代表本站观点。)
时间:2020年12月1日 来源:广东人大网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1999年8月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志愿服务行政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规范管理,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志愿服务教育培训和信息化等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其他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本省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息数据对接标准,依托省政府政务大数据平台整合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全省志愿服务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交换。
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开展注册登记、信息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等活动。
第七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四)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的必要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需要的培训;
(六)要求志愿服务组织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七)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八)对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等规定的以及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二)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三)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五)维护志愿服务形象和声誉;
(六)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等规定的以及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组织,可以按照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工作。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引导共产党员带头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体育、交通、旅游、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治安防范、普法宣传、中小企业服务等领域,以及在应急救援、举办大型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与服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或者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向志愿者说明真实、准确、完整的下列信息:
(一)志愿服务开展时间和地点;
(二)志愿服务内容和要求;
(三)志愿服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身体和精神状况;
(四)志愿服务需要的志愿者身体条件、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
(五)志愿服务工作条件和保障措施;
(六)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时还应当向志愿者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风险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四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发布需求信息,也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通过现场调查、走访志愿服务对象、电话或者网络询问等方式核实与志愿服务有关的信息,并及时答复申请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签订志愿服务书面协议:
(一)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二)为应急救援、大型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三)志愿者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四)志愿服务活动涉及境外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应当签订志愿服务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协议可以约定下列内容:
(一)各方的基本信息;
(二)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要求、时间和地点;
(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志愿服务的工作条件、学习培训、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措施;
(五)相关责任条款;
(六)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安排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必要时由其监护人陪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向志愿者普及志愿服务基础知识;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培训的内容、师资及时长应当满足志愿服务活动的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志愿服务培训规范指引、基础知识文本,指导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标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为有需要的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可以向志愿者提供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志愿服务协调机制,科学合理配置救助资源,引导、规范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互联网信息、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运营管理、志愿者培训、志愿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承接扶贫济困、扶老助残、助医助学、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应急救援、社区治理等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孵化培育、能力建设、项目指导、创投活动等方式,培育扶持志愿服务组织。
第二十六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依法开展公开募捐项目。
第二十七条 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发展基金,为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提供支持和保障。
志愿服务发展基金应当用于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志愿者救助等。
志愿服务发展基金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志愿服务教育,培养学生的志愿服务意识、能力,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应当支持学生开展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激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推动志愿服务组织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保障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本人积累的志愿服务时数内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救助,志愿服务发展基金也可以依法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通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慈善项目、社会募捐、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鼓励商业机构对志愿者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统计,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运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整合社会工作资源,搭建社区志愿服务平台,为志愿者注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方便群众接受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鼓励和支持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学校、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机构设立志愿服务站点,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单位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侵占志愿服务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由网站编辑摘自相关网站,未经改动,不代表本站观点。)
国办发〔2020〕45号
时间:2020年11月24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聚焦涉及老年人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确保各项工作做实做细、落实到位,为老年人提供更周全、更贴心、更直接的便利化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
随着我国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智能化服务得到广泛应用,深刻改变了生产生活方式,提高了社会治理和服务效能。但同时,我国老龄人口数量快速增长,不少老年人不会上网、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在出行、就医、消费等日常生活中遇到不便,无法充分享受智能化服务带来的便利,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日益凸显。为进一步推动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让老年人更好共享信息化发展成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持续推动充分兼顾老年人需要的智慧社会建设,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要适应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求,聚焦老年人日常生活涉及的高频事项,做实做细为老年人服务的各项工作,增进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全体人民福祉,让老年人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在各类日常生活场景中,必须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充分保障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困难的老年人的基本需求;紧贴老年人需求特点,加强技术创新,提供更多智能化适老产品和服务,促进智能技术有效推广应用,让老年人能用、会用、敢用、想用。坚持“两条腿”走路,使智能化管理适应老年人,并不断改进传统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更周全、更贴心、更直接的便利化服务。
——坚持普遍适用与分类推进相结合。强化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针对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共性问题,采取普遍适用的政策措施;对不同年龄段、不同教育背景、不同生活环境和习惯的老年人,分类梳理问题,采取有针对性、差异化的解决方案。
——坚持线上服务与线下渠道相结合。线上服务更加突出人性化,充分考虑老年人习惯,便利老年人使用;线下渠道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手续,不断改善老年人服务体验,与线上服务融合发展、互为补充,有效发挥兜底保障作用。
——坚持解决突出问题与形成长效机制相结合。围绕老年人出行、就医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抓紧解决目前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切实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在此基础上,逐步总结积累经验,不断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完善服务保障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有效解决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
(三)工作目标。
在政策引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有效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让广大老年人更好地适应并融入智慧社会。到2020年底前,集中力量推动各项传统服务兜底保障到位,抓紧出台实施一批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最迫切问题的有效措施,切实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到2021年底前,围绕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推动老年人享受智能化服务更加普遍,传统服务方式更加完善。到2022年底前,老年人享受智能化服务水平显著提升、便捷性不断提高,线上线下服务更加高效协同,解决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重点任务
(一)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状态下对老年人的服务保障。
1.完善“健康码”管理,便利老年人通行。在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除机场、铁路车站、长途客运站、码头和出入境口岸等特殊场所外,一般不用查验“健康码”。对需查验“健康码”的情形,通过技术手段将疫情防控相关信息自动整合到“健康码”,简化操作以适合老年人使用,优化代办代查等服务,继续推行“健康码”全国互通互认,便利老年人跨省通行。各地不得将“健康码”作为人员通行的唯一凭证,对老年人等群体可采取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持纸质证明通行、出示“通信行程卡”作为辅助行程证明等替代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和场所要为不使用智能手机的老年人设立“无健康码通道”,做好服务引导和健康核验。在充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前提下,推进“健康码”与身份证、社保卡、老年卡、市民卡等互相关联,逐步实现“刷卡”或“刷脸”通行。对因“健康码”管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保障居家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为有效解决老年人无法使用智能技术获取线上服务的困难,组织、引导、便利城乡社区组织、机构和各类社会力量进社区、进家庭,建设改造一批社区便民消费服务中心、老年服务站等设施,为居家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失能、留守等重点群体,提供生活用品代购、餐饮外卖、家政预约、代收代缴、挂号取药、上门巡诊、精神慰藉等服务,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商务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做好帮助老年人应对工作。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处置中,需采取必要智能化管理和服务措施的,要在应急预案中统筹考虑老年人需要,提供突发事件风险提醒、紧急避难场所提示、“一键呼叫”应急救援、受灾人群转移安置、救灾物资分配发放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切实解决在应急处置状态下老年人遇到的困难。(应急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便利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
4.优化老年人打车出行服务。保持巡游出租车扬召服务,对电召服务要提高电话接线率。引导网约车平台公司优化约车软件,增设“一键叫车”功能,鼓励提供电召服务,对老年人订单优先派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医院、居民集中居住区、重要商业区等场所设置出租车候客点、临时停靠点,依托信息化技术提供便捷叫车服务。(交通运输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便利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铁路、公路、水运、民航客运等公共交通在推行移动支付、电子客票、扫码乘车的同时,保留使用现金、纸质票据、凭证、证件等乘车的方式。推进交通一卡通全国互通与便捷应用,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保卡增加交通出行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老年人凭身份证、社保卡、老年卡等证件乘坐城市公共交通。(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提高客运场站人工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铁路、公路、水运、民航客运场站及轨道交通站点等窗口服务,方便老年人现场购票、打印票证等。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等服务窗口要为老年人提供咨询、指引等便利化服务和帮助。(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便利老年人日常就医。
7.提供多渠道挂号等就诊服务。医疗机构、相关企业要完善电话、网络、现场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畅通家人、亲友、家庭签约医生等代老年人预约挂号的渠道。医疗机构应提供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保留挂号、缴费、打印检验报告等人工服务窗口,配备导医、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就医指导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8.优化老年人网上办理就医服务。简化网上办理就医服务流程,为老年人提供语音引导、人工咨询等服务,逐步实现网上就医服务与医疗机构自助挂号、取号叫号、缴费、打印检验报告、取药等智能终端设备的信息联通,促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推动通过身份证、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等多介质办理就医服务,鼓励在就医场景中应用人脸识别等技术。(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完善老年人日常健康管理服务。搭建社区、家庭健康服务平台,由家庭签约医生、家人和有关市场主体等共同帮助老年人获得健康监测、咨询指导、药品配送等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健康需求。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提供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复诊以及随访管理等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便利老年人日常消费。
10.保留传统金融服务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要改善服务人员的面对面服务,零售、餐饮、商场、公园等老年人高频消费场所,水电气费等基本公共服务费用、行政事业性费用缴纳,应支持现金和银行卡支付。强化支付市场监管,加大对拒收现金、拒绝银行卡支付等歧视行为的整改整治力度。采用无人销售方式经营的场所应以适当方式满足消费者现金支付需求,提供现金支付渠道或转换手段。(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升网络消费便利化水平。完善金融科技标准规则体系,推动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购物平台等优化用户注册、银行卡绑定和支付流程,打造大字版、语音版、民族语言版、简洁版等适老手机银行APP,提升手机银行产品的易用性和安全性,便利老年人进行网上购物、订餐、家政、生活缴费等日常消费。平台企业要提供技术措施,保障老年人网上支付安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便利老年人文体活动。
12.提高文体场所服务适老化程度。需要提前预约的公园、体育健身场馆、旅游景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场所,应保留人工窗口和电话专线,为老年人保留一定数量的线下免预约进入或购票名额。同时,在老年人进入文体场馆和旅游景区、获取电子讲解、参与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使用智能健身器械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信息引导、人工帮扶等服务。(文化和旅游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体育总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3.丰富老年人参加文体活动的智能化渠道。引导公共文化体育机构、文体和旅游类企业提供更多适老化智能产品和服务,同时开展丰富的传统文体活动。针对广场舞、群众歌咏等方面的普遍文化需求,开发设计适老智能应用,为老年人社交娱乐提供便利。探索通过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帮助老年人便捷享受在线游览、观赛观展、体感健身等智能化服务。(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便利老年人办事服务。
14.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一步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优化政务服务,实现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津贴补贴领取等老年人高频服务事项便捷办理,让老年人办事少跑腿。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应具备授权代理、亲友代办等功能,方便不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网上办事。(国务院办公厅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5.设置必要的线下办事渠道。医疗、社保、民政、金融、电信、邮政、信访、出入境、生活缴费等高频服务事项,应保留线下办理渠道,并向基层延伸,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实体办事大厅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合理布局,配备引导人员,设置现场接待窗口,优先接待老年人,推广“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改善老年人办事体验。(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便利老年人使用智能化产品和服务应用。
16.扩大适老化智能终端产品供给。推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适老化改造,使其具备大屏幕、大字体、大音量、大电池容量、操作简单等更多方便老年人使用的特点。积极开发智能辅具、智能家居和健康监测、养老照护等智能化终端产品。发布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应用试点示范,按照适老化要求推动智能终端持续优化升级。建设智慧健康养老终端设备的标准及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提升适老产品设计、研发、检测、认证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推进互联网应用适老化改造。组织开展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改造专项行动,重点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社区服务、新闻媒体、社交通讯、生活购物、金融服务等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适老化改造,使其更便于老年人获取信息和服务。优化界面交互、内容朗读、操作提示、语音辅助等功能,鼓励企业提供相关应用的“关怀模式”、“长辈模式”,将无障碍改造纳入日常更新维护。(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质的电信服务。持续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推进行政村移动网络深度覆盖,加强偏远地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活动中心等宽带网络覆盖。开展精准降费,引导基础电信企业为老年人提供更大力度的资费优惠,合理降低使用手机、宽带网络等服务费用,推出更多老年人用得起的电信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应用培训。针对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困难,组织行业培训机构和专家开展专题培训,提高老年人对智能化应用的操作能力。鼓励亲友、村(居)委会、老年协会、志愿者等为老年人运用智能化产品提供相应帮助。引导厂商针对老年人常用的产品功能,设计制作专门的简易使用手册和视频教程。(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开展老年人智能技术教育。将加强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能力列为老年教育的重点内容,通过体验学习、尝试应用、经验交流、互助帮扶等,引导老年人了解新事物、体验新科技,积极融入智慧社会。推动各类教育机构针对老年人研发全媒体课程体系,通过老年大学(学校)、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教育机构等,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帮助老年人提高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和水平。(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统筹推进。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加快建立解决老年人面临“数字鸿沟”问题的长效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法规规范。加快推动制修订涉及现金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防止诈骗、无障碍改造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切实保障老年人使用智能技术过程中的各项合法权益。各地区要围绕出行、就医、消费、办事等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制修订工作。加快推进相关智能产品与服务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有关适老化的内容。(司法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要定期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对各地区公共服务适老化程度进行评价,相关结果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信息安全。规范智能化产品和服务中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等活动,综合运用多种安全防护手段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技术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曝光并处置违法违规获取个人信息等行为。实施常态化综合监管,加强与媒体等社会力量合作,充分依托各类举报投诉热线,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安全使用智能化产品、享受智能化服务。(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普及宣传。将促进老年人融入智慧社会作为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重点,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弘扬尊重和关爱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开展智慧助老行动,将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相关工作,纳入老年友好城市、老年友好社区、老年宜居环境等建设中统筹推进。对各地区有益做法、典型案例及时进行宣传报道,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文由网站编辑摘自相关网站,未经改动,不代表本站观点。)
时间:2020年11月5日 来源:深圳人大网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二一号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5日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实现老有颐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促进医养康养相结合,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组织实施本条例。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并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市养老服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养老服务工作,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重大问题,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组成。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互补、信息互通、协调发展的原则,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协同合作,促进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支持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第九条 社会各界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倡导健康养老新理念,营造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风尚。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民政等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结构、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市、区、街道、社区各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并纳入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社区健康、助残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组合设置,实现互补共享。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每五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
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需要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二)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照新主体、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建设用地用途、拆除养老服务建设用地之上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面积和标准就近补建或者置换。
第十二条 在划拨或者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开发投资条件和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监管方式等内容。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严格按照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管理,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构建多层次、全覆盖、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网络。各区至少建设一家区级公办养老机构,每个街道至少建设一家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并根据老年人分布情况在社区建设养老服务站点。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使用统一标识,同级养老机构应当统一建设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新建或者城市更新项目,应当落实规划确定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按照相关标准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成区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设置标准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依法负有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的子女、配偶及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日间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
(二)居家护理、健康体检、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
(三)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
(四)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
(五)安全指导、应急救助等;
(六)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
第十七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养老服务内容,制定社区养老公共服务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内容和费用标准。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贴和其他激励措施引导、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相互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专业化照护服务。
第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家庭照护服务技能培训;
(二)心理健康咨询和干预服务;
(三)替代老年人家庭照护者为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者短期照护。
第二十条 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社区基层组织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汇总报送区民政部门审定后,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资助:
(一)属于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家庭的,由区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二)属于特困老年人家庭的,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前款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区高龄老年人巡访制度,定期对高龄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上门巡访或者电话巡访。
第二十二条 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运营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公建民营、提供场地、租金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公厕、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投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多层次、多类型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受托管理、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或者承接运营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床位设置应当以护理型床位为主。新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应当占总床位的80%以上;已建成的养老机构应当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
第二十六条 本市户籍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保障其在一个月内入住:
(一)特困老年人;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
(三)中度以上失能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四)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
(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其他本市户籍重度失能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市、区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保障其在三个月内入住。
公办养老机构床位不足以收住前两款规定老年人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民办养老机构床位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接收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员的,区分收住对象实行差别收费,对本市户籍特困老年人免收费用;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费用;对其他符合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条件的老年人,按照非营利原则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成本,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采用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机构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得少于一年,并于调整前三十日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监护人。市发展改革、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引导、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民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入住老年人提供服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依法保障老年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鼓励养老机构与托幼机构、学校开展合作,探索代际互助养老模式。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六十日前,书面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监护人,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将入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书面告知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应当督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相关安置费用由养老机构承担。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机制。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整合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引导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医养结合机制,在医疗和照护服务、学科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为老年人提供住院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家庭病床与居家养老相结合。对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老年患者,医疗机构可以在其居住场所设立家庭病床并依法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医疗保障等部门完善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第三十四条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疾病预防、健康管理、健康体检、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指导和转诊预约等基本医疗服务;
(三)根据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和规范,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和慢性病医疗、家庭病床、安宁疗护以及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可以依法设立卫生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也可以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设置预约就诊、转诊、挂号、缴费、取药等绿色通道或者优先窗口,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基层医疗联合体的牵头医院应当设置康复医学科、中医科和老年病科。
鼓励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学科,提供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和养老床位。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增加康复、护理床位数量。
医疗机构设置的医养结合床位不列入平均住院日统计指标。
第三十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开展老年人养生、医疗、护理、康复服务,将中医诊疗、中医治未病、中医药保健康复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在履行合约、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到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三十九条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估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健康部门管理。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老年教育,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各级老年教育网络,实行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为老年人学习、社交生活搭建平台。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健康宣传教育,推动老年健身、老年保健、老年疾病防治与康复、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活动的开展,预防疾病的发生和发展,提升老年人健康水平。
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老年教育、旅居养老、老年文化、老年休闲娱乐等方面的服务。
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传播文化和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将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养老服务资金和用于养老服务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统筹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助制度和向社会购买养老服务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下列基本养老公共服务:
(一)为本市户籍特困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疾病治疗以及照料护理等服务;
(二)为本市户籍低收入等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经济困难补贴、居家养老服务、无障碍改造、巡访关爱等服务;
(三)普惠型的高龄津贴、老年健康管理、老年健康促进、老年文化活动、老年教育、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照护技能培训等服务;
(四)老年人生活服务优待、法律援助等服务;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养老公共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公共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标准和责任主体。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的失能等级、服务类型和照护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接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等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地方标准,建立和完善本市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及其行业协会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养老服务标准,制定并实施高于本市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本市人才政策体系,培养和引进优秀养老服务人才,对优秀人才在居住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置老年医学、中医药健康养老、康复、护理、社会工作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在养老服务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教学实习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对在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民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贴。
第四十八条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鼓励养老服务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等对养老护理人员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机构护理、社区和居家护理以及其他多种形式的全方位、全周期的护理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护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的,应当由经过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养老护理人员提供。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建立养老服务专员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配置养老服务专员,主要负责社区老年人信息登记、需求调查、巡访、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养老服务专员调查、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时,应当保护老年人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构建以长期护理保险为基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照护保障体系,为失能人员提供长期照护服务保障。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职工和年满十八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非在职人员,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第五十三条 长期护理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0.1%的比例逐月缴交。参保人为职工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照50%比例缴费;参保人为退休人员、居民及其他人员的,由个人缴费;困难人群缴费由财政给予补助。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按照参保人照护评定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累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年限等确定。
第五十五条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应当用于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照护等级评定费用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以及应当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照护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六条 经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照护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达到规定照护等级的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照护等级评定委员会由市医疗保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代表组成。
失能人员照护等级评定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互衔接的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产品,满足失能人员多层次照护需求。
第五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高龄老年人补助制度,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五十九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与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第六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推动科技智慧养老产业发展,扶持、引导、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依托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技术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产品和养老服务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家庭、个人使用适合老年人的科技产品,提高老年人照护质量。
第六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整合养老服务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数据互联互通,开展各项养老政务经办、公共服务、分析决策,实现养老事务一站式办理,推进养老服务与管理的智慧化应用,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接入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远程照护、居家安全监测等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高龄、独居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配备紧急呼叫设备,与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相连接,为其提供无线定位、安全监测、实时求助等服务。
第六十二条 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业务设置专属通道,保留现场服务、现金支付服务等方式,并为因无法前往现场办理业务的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六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捐赠、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事业。
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六十四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市义工联合会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通过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发布服务对象需求、储存和转移志愿者服务时间、评价志愿服务等信息。
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进入老龄后,可以将志愿者储存的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兑换同等时长的养老服务。
第六十五条 支持公益慈善力量参与扶老助老服务,培育发展扶老助老慈善组织,建立慈善扶老助老服务网络,为独居、空巢、失能老年人提供物质、精神、健康、文化等方面的关爱服务,营造良好的敬老、助老社会氛围。
第六十六条 探索建立异地养老模式。本市户籍老年人在异地养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在本市养老的相关待遇。
支持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与异地养老服务机构合作,为本市老年人在异地养老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十七条 市、区民政部门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提供监护人指定等方面的协助,并依法履行临时监护、公职监护等职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和评价制度。
市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区域内社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和运营补贴的重要依据。
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考核、评价工作。
第六十九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信用评价体系,依法记录和归集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
市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信用评级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七十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举报投诉机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受理有关养老服务的投诉和举报。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养老服务广告、食品药品、价格等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老年人合法权益。
负有消防、安全生产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责任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面向老年人提供的保健产品、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监管。
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向养老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推销保健产品、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不得为其他经营主体的推销活动提供支持。
第七十三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加强养老服务统计工作,准确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及时掌握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模、行业结构、服务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等基础数据。
第七十四条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开展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估、第三方认证等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土地。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配建的,不予规划核实,并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取消相应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擅自拆除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重建造价两倍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暂停或终止养老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向养老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推销保健产品、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为其他经营主体的推销活动提供支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销售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罚款;销售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销售金额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或者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补贴、补助、奖励数额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规定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共同组成的为老年人养老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等。
(二)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是指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养老服务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保障能力等,为老年人提供的普惠、公平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国家、广东省规定的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和本市增补养老公共服务。
(三)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务,为社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四)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起居、餐饮膳食、照料护理、康复训练、文体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五)养老机构,是指依法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十张以上的机构。
(六)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居住托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
(七)特困老年人,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
(八)失能老年人,是指经评估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其中包含失智老年人。
(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或者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家庭,其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家庭。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费自2021年10月1日起征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为了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实现老有颐养,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老有颐养的需要
养老服务是重大民生工程,事关市民福祉和城市长远发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先行示范区意见》)明确要求我市在先行示范区建设中要实现老有颐养,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2019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为贯彻落实《先行示范区意见》,根据《决定》有关要求,我市有必要通过养老服务立法,进一步落实推进养老事业发展的各项措施,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是衔接政策法规结合实际作出创新变通的需要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此后国家又出台一系列养老政策,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等,对养老服务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条例》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的新精神、新要求,在构建家庭支持体系、养老用地保障、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医养康养结合等方面对《省条例》进行补充细化,同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打造民生幸福标杆的要求,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养老机构分类收费制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变通。
(三)是构建我市养老服务法治政策保障体系的要求
我市现有养老服务政策主要是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且刚性不足,统筹规划力度偏弱,体系建设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养老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此,《决定》结合落实《先行示范区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由本决定以及市政府实施方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的,系统、全面的养老服务法治政策保障体系”。因此有必要制定养老服务条例,为构建与国家政策和我市《决定》相适应的养老服务法治政策保障体系提供立法支撑。
二、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条例》认真贯彻中央和有关部委关于养老服务的各项规定,以及省委、市委的相关工作部署,立足深圳先行示范,以经济特区法规形式将近年来我市开展养老服务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在此基础上变通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全面系统规范我市养老服务工作,为深圳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实现老有颐养,打造民生幸福标杆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明确参保范围。《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规定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条例》在其基础上,参照其他试点城市的做法,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范围,除用人单位职工外,进一步将年满十八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非在职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也纳入其中,并与我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相衔接,让更多人群能够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既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又能够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第五十二条)
明确缴费比例。《条例》规定长期护理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0.1%的比例逐月缴交,其中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50%比例缴费,退休人员、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由个人缴费,困难人群缴费由财政给予补助。以2019年度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10646元测算,每人全年缴费约为128元,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50%比例缴费,即各承担约5.3元/月;退休人员、居民及其他人员由个人缴费,折合约10.6元/月。同时,还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十三条)
明确保险待遇。《条例》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按照参保人照护评定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累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年限等确定。照护评定等级确定后,失能老年人即可享受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第五十四条)
为了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尽快实施,《条例》还规定长期护理保险费自2021年10月1日起征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十四条)
(二)完善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为建立可持续的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条例》一方面规定将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养老服务资金与用于养老服务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统筹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在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财政经费支持的基础上,对公办养老机构区分收住对象,实行分类收费,其中对本市户籍特困老年人免收费用;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费用;其他符合入住条件的老年人,按照非营利原则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成本,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同时还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社会力量设立的养老机构服务的定价确立相应的原则,加强监督引导。(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三)强化养老服务空间设施保障
针对我市土地资源紧张,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足等问题,一是明确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二是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明确办理改变用地主体的手续。三是规定新建或者城市更新项目应当落实规划确定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按相关标准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四)构建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
按照“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的要求,一是将“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促进医养康养相结合,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作为《条例》的基本原则。二是构建多层次、全覆盖、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网络,各区至少建设一家区级公办养老机构,每个街道至少建设一家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并根据老年人分布情况建设养老服务站点。三是建立统一的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的失能等级、服务类型和照护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接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等的依据。四是规定基本养老公共服务范围,要求政府定期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五是制定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服务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为建设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提供标准支撑。(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
(五)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
《条例》坚持依托社区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一是借助社区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居家护理、健康管理、医疗康复等服务。二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提供技能培训、心理健康咨询和干预服务,并替代老年人家庭照护者为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者短期照护。三是明确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以及特困老年人家庭生活设施实施无障碍改造,符合有关规定的,由财政给予相应补贴。(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六)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条例》突出机构养老在养老事业中的支撑作用,一是明确新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应占总床位的80%以上,已建成的养老机构应当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二是规定本市户籍特困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群体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当保障其在一个月内入住,其他本市户籍重度失能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保障其在三个月内入住。三是规定养老机构暂停或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监护人,向社会公告,并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七)完善医养康养深度融合机制
《条例》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一是将医疗融入养老,如推行家庭病床与居家养老相结合,对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老年患者,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在其居住场所设立家庭病床并依法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二是将养老融入医疗,如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老年医学科,提供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和养老床位。三是养老医养相结合,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疾病预防、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安宁疗护等服务。四是推进健康养老,为老年人的学习、社交生活搭建平台,推动老年健身、老年保健、老年疾病防治与康复、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活动的开展,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加各类社会活动。(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八)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条例》在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本市人才政策体系,培养和引进优秀养老服务人才的同时也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并规定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鼓励养老服务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等对养老护理人员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同时,进一步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护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的,应当由经过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养老护理人员提供。此外,还明确了建立养老服务专员制度,规定养老服务专员主要负责社区老年人信息登记、需求调查、巡访、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
(九)引领科技智慧养老服务发展
《条例》立足深圳科技产业优势,引领智慧养老服务发展。一是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依托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产品和养老服务研发,鼓励机构、家庭、个人使用科技产品,提高老年人照护质量。二是建立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健全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各项养老政务经办、公共服务、分析决策,实现养老事务一站式办理,推进养老服务与管理的智慧化应用。三是按照相关规定为高龄、独居及其他有特殊需要老年人配备紧急呼叫设备,为其提供无线定位、安全监测、实时求助等服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十)推动社会公益志愿养老服务
《条例》在常规性的捐赠、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外,还明确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通过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发布服务对象需求、储存和转移志愿者服务时间等信息。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进入老龄后,可以将志愿者储存的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兑换同等时长的养老服务。此外,还规定培育发展扶老助老慈善组织,建立慈善扶老助老服务网络,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等。(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
(十一)强化养老服务的考核与监管
针对养老服务监管考核,一是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和评价制度。二是构建养老服务领域信用评价体系,依法记录和归集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三是明确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向养老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推销保健产品、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不得为其他经营主体的推销活动提供支持。四是支持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养老机构等级评估、第三方认证等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十二)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结合深圳实际,对《省条例》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变通,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设施,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等行为,分别提高处罚幅度,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养老设施用地和养老设施真正用于养老事业。(第七十五条至七十七条)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期间出生的独生子女面临赡养老年人的沉重压力,对此《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规定老人生病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护理假,以缓解赡养压力并弘扬敬老扶老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协商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独生子女假会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甚至可能出现企业歧视独生子女员工,进而引发新的就业问题。考虑到以上因素,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为落实中央“六稳”“六保”中保就业、保市场主体等重要任务,《条例》采纳了相关意见建议,删除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内容。
(本文由网站编辑摘自相关网站,未经改动,不代表本站观点。)
时间:2020年10月26日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扶贫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地社区治理,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民政部商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文化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全国妇联、中国科协、中国残联、国务院扶贫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同意,制定了《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20年10月23日
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以下简称“安置社区”)治理工作,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深入安置社区考察,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现就做好安置社区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紧扣易地扶贫搬迁中心任务,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拓宽就业渠道,促进社区融入,构建全周期后续扶持机制,努力把安置社区建设成为安居乐业的幸福新家园,让搬迁群众稳得住,逐步能致富,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安置社区组织体系全面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基本完善,搬迁群众能够就近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有序参与社区治理,有效融入新社区生活。到2025年,安置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全面加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搬迁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三、建立健全安置社区组织体系
坚持宜城则城、宜乡则乡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等各有其位、各司其职,功能健全、运转有序的安置社区组织体系。根据安置地人口规模、尊重群众意愿合理划分安置社区,同步调整、健全社区党组织,及时成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纳入迁入地街道(乡镇)管理。为便于治理和提供服务,居(村)民委员会规模不宜过大,居民办事应就近方便。规划建设在城区的安置社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城市居民委员会;规划建设在乡镇的安置社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村民委员会。合理设置居(村)民小组,划分安置社区综合网格。规模较小的安置区,可成立若干居(村)民小组,并入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管理。建立健全安置社区群团组织,大力培育发展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红白理事会、志愿者协会、文体协会、科普协会、平安类组织等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根据居住状况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尚未建立健全安置社区组织体系的,要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工作专班,做好过渡期管理服务工作。对确有必要且符合设镇设街道标准的,可考虑调整周边行政区划,设立镇或街道。
四、完善安置社区治理制度机制
加快推进党组织领导的安置社区治理制度机制建设,畅通多方参与渠道,不断提高安置社区治理水平。抓紧制定安置社区党组织议事规则、居(村)民自治章程,完善社区“两委”各项工作制度。编制安置社区居(村)务公开目录,落实居(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及时将有关办事流程、工作进度、执行效果、经费收支等情况进行公开。围绕社区服务设施功能配置、绿化美化建设、物业管理等,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议事协商制度,丰富议事协商形式,引导搬迁群众广泛参与社区协商。围绕公共秩序、环境卫生、邻里互助、勤俭节约等,加快制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引导搬迁群众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方式,做好安置社区内公共设施维护、车辆停放等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风险隐患的分析研判和预防化解机制,畅通信访和诉求表达渠道,加强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赡养纠纷、家庭邻里纠纷调解工作,从源头依法化解矛盾。健全困难群众监测预警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帮扶。健全完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应急处置机制,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社区常态化防控工作。
五、加强安置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强安置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服务机制,引导商业服务布局,确保搬迁群众就近方便办事,能够享有与迁入地群众同等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生活服务。将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安置社区规划,加快推进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全面推进“一站式”服务,简化政务服务办事流程,做好迁出地和迁入地的工作衔接。积极主动办理涉及安置住房的各类审批手续,防止产生遗留问题损害群众利益。
完善安置社区就业、教育、社会保险、救助、治安等公共服务,为社区养老托幼助残服务、社区警务工作提供支持。健全完善社区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关爱留守老年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残疾人等群体。积极拓展文化、体育、科普服务功能,配置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合理规划群众举办红白喜事等活动的公共场所。邮政、金融、电信、供销、燃气、电力等公共事业服务和物流配送、资源回收商业网点要尽快覆盖安置社区。
繁荣安置社区服务业,鼓励发展社区物业、维修、家政、餐饮、零售、美容美发等生活服务业态。满足城乡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开发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便民服务、妇幼保健、托老托幼助残、乡村快递收发等便民服务类岗位。积极推广在安置区附近建设扶贫车间,培育开发绿色低碳的社区加工业企业和就业岗位。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培育安置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服务站点,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服务,为搬迁群众开展心理疏导、科学文明素养提升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引导搬迁群众参与志愿服务。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搭建搬迁群众网上沟通平台。
六、加快促进搬迁群众融入社区
广泛开展安置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文化体育和科学普及等活动,促进搬迁群众社会交往和互动,增强归属感和认同感。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组织开展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宣传实践活动,弘扬孝老爱亲、守望相助、自强诚信、崇德向善等优秀中华传统美德。结合中华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少数民族特色节日等节庆活动广泛开展文体活动,推动广场舞等文体活动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促进搬迁群众互动交往和情感交流。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搬迁群众强化法治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共同体意识,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大力推进移风易俗科学普及,引导群众抵制红白喜事大操大办以及奢侈浪费、薄养厚葬、攀比炫耀、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气,树立健康生活观念和科学生活方式。在少数民族较多的安置社区推动建立交流融合的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和睦一家亲。
七、着力加强安置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选优配强安置社区“两委”班子,将群众信任、办事公道的党员选拔为党组织书记,依照法定程序兼任居(村)民委员会主任,积极推动社区民警进社区“两委”班子。注重把迁出地原村“两委”班子成员、年轻党员干部、致富带头人等推选为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居(村)民小组负责人。规模较大、情况复杂的安置社区,应选派好第一书记,确有必要的,同时派工作队。通过选派、聘用、招考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充实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引导高校毕业生等社会优秀人才到安置社区就业创业。推进网格化治理,统一设置综合网格,合理配置网格员。配齐配强儿童主任,做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制度,组织安置社区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和基层治理重要论述。加强对安置社区工作者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提高社区治理能力水平。按照迁入地社区的标准,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报酬待遇并完善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社会保险等待遇。对工作实绩突出、群众认可的优秀社区工作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进行表彰奖励。
各级民政、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扶贫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直接联系指导安置社区长效机制,及时指导建立健全安置社区组织体系和服务体系,加强舆情监测和调查研究,对发现重要情况和困难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报告,并协调推动县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资金安排、项目布局等方面对安置社区予以积极支持。
(本文由网站编辑摘自相关网站,未经改动,不代表本站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