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是在职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等文件规定。另,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因此,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二是根据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规定,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由于法定代表人由负责人担任,因此,在职公务员不能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
答:根据《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市级社会组织审计工作的公告》,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免费为社会组织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服务。如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业务,请及时登录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选择“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服务业务,按系统申请材料要求,点击“在线办理”提交申请。
答: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规定,理事选举和罢免为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常务理事可由理事会选举和罢免。因此,届中调整理事需由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届中调整常务理事,可以召开理事会。需要提示的是,如果是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明确规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答:根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区)为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深圳市注册设立的企业可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的异地商会,组织名称为“深圳市+省份名+县(区)名+商会”。目前无法以异地镇(街道)的名义在深成立社会组织,在异地镇(街道)成立的社会组织也不得在深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