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当地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综上,申请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整体纳入;申请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条件的,其中重度残疾人可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答:未就业的哺乳期妇女;全职照顾未送入幼儿园的学龄前儿童的家庭成员;全职照顾重度残疾、失能、重病、两名及以上半失能家人的家庭成员,每个申请家庭不超过一名。
答:需要。按照《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一条: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决定发送至街道办事处,并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信息通过有关公开栏、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进行公示。
答:(1)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者生产劳动的;
(3)为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实施虚报、隐瞒、伪造等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