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1.急难型救助以保障申请人基本生活为原则,人均救助金额一般不低于本市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作为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为在本市居住的家庭人口数乘以确认的人均救助标准。
2.支出型救助以保障申请人基本生活为原则,综合其遭遇困难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量及家庭成员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支出型救助人均救助金额一般不低于本市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超过本市12个月(含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作为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为家庭人口数乘以确定的人均救助标准,家庭人口数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
3.小额救助:临时救助金总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由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发放,同时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
答:区民政部门按照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方式,确定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可以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从区民政部门批准或者调整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区民政部门可以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在每月二十日前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制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上。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答:申请认定成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
(二)申请之日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条件的。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生活扶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以及临时救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