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市级“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形成择优入库、居民点选、规模实施的项目平台,顺利推进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生微实事”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办字〔2019〕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遴选过程公开透明、组织实施规范推进、入库出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市级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建设,具体履行项目库的征集、专家库组建、入库出库确认、项目推广、抽查评估等职责。
市民政局可委托社会组织具体负责项目专家评审、标准研究、评估统筹、专家库建设、资源协调对接、宣传与督导等事宜。
第四条 大力引导辖区企业、社区基金会等积极参与“项目库”项目建设,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杠杆作用,激发和撬动各类社会资源共同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入库
第五条 项目库入库项目应当有助于平安社区、和谐社区和幸福社区建设,在社区已经实施并且证明有良好社会效益,可以在其它社区复制推广。
项目库入库项目包括在社区内开展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项目,社区环境保护、社区扶贫济困助残以及其他促进社区发展和增加社区公共福利的服务类项目。
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含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社会主体职责范围内的项目。
入库服务类项目单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项目库入库按照“公开征集、日常申报、定期评审、分批实施”的要求开展,市民政局通过公众媒体、“深圳民政在线”、“社区家园网”、社区公众微信、微博、公告栏等媒介发布通知,面向社会征集。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民生微实事原则要求和上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适合在社区开展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入库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民政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凡在深圳市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作为项目执行人按要求自行申报。市级相关单位、各区民政局(含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以下统称“各区民政局”)等有关单位可组织申报。
(二)项目申报方按要求填写《深圳市市级“民生微实事项目库”服务类项目征集申请表》和《项目预算表》。项目申报方应当确保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申报项目材料。
(三)市民政局组织专家按照“居民关注度高、受益面广、单个项目资金量少,可以在全市若干个社区复制推广”的甄选标准,对前期征集和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确定答辩项目。对于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市民政局可委托专家组向项目申报方提出修改意见,项目申报方修改后可以参与下一批项目征集活动。
(四)市民政局成立深圳市市级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专家评审组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成员包括各级民政系统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居民代表、媒体代表等,以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
对公开征集的项目,由参加答辩的项目申报方首先进行现场演示,演示结束后,评审专家就所申报项目提问、论证评审,并且可要求项目申报方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评审专家从项目方案的合理性、项目可行性、项目竞争力、社会影响力、项目可复制性、项目可持续性、资源合作情况、经费预算合理性、申报方项目执行能力等维度对参评项目现场打分,并核算平均分后按照分数高低进行项目排名,提出入库项目建议名单。
对市级相关单位、各区民政局等有关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由评审专家进行集中审议,提出入库项目建议名单。
(五)入库建议项目由市民政局在“民政在线”、“社区家园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六)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经市民政局审定入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民政局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审定入库或者暂缓入库。
第三章 项目使用
第八条 各区民政局应当在本辖区统筹推广项目库项目。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项目库中的项目向本辖区社区推荐,或者统筹资源在街道层面展开、跨社区为居民提供服务,帮助符合社区实际需求的项目落地实施,并且及时反馈项目库项目的选用情况及实施成效。
第十条 社区办事机构负责定期向社区发布项目库项目,根据本社区需求推荐并且确定初选项目,由社区居民议事会会议审议,报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公示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要积极优化和提升项目的质量水平,严禁借项目实施之名进行非本项目内容的宣传营销。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方应进行自主测评,测评结果报送合同委托方,同时抄送市民政局。
社区办事机构组织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且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相关规定完善项目审计决算工作,并且将审计结果以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在社区进行公示。
各区民政局应当及时将项目库中的项目评价结果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抽查评估。
第四章 项目出库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将评价情况上报区民政局时,可根据评价结果提出退出市级项目库的项目建议名单,区民政局应当汇总上报市民政局。
第十四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项目库出库:
(一)项目实施方自愿申请出库的;
(二)经测评不合格的;
(三)对社区居民造成不良影响并且在各区民政局提出退出项目库建议名单上的;
(四)经专家评估为不良项目等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对于各区民政局提出的退出市级项目库的项目建议名单有异议的,项目实施方可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区、街道可共用市级项目库项目。各区、街道建立区级或者街道项目库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