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改革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和社会共治,我局起草了《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将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改为年度报告公示与登记管理机关抽检相结合的制度,现征求各区民政部门意见,请于2016年7月2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反馈至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祥杰,联系电话:82485147,传真:25832182。
邮箱:lxj@szmz.sz.gov.cn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513,邮编:518029。
附件: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民政局
2016年7月22日
附件
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并结合目前正在修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填报、公开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和行业协会。
第三条【年报原则及公开原则】 年度工作报告的编制及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和及时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受理、公开和监督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设立(成立)登记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社会组织,在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之前,应当先将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五条【信息平台】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组织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章 年度工作报告的受理
第六条【报告方式】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实行网上提交、接收和存档。
依据本办法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社会组织填报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进行特别标注。
第七条【报告时间】 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当年成立的社会组织,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截止日后,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再接受社会组织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设立(成立)登记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社会组织,应当将信息平台预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下载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八条【报告内容】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组织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号码等登记信息;
(二)组织机构情况及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业务活动情况;
(四)理事、监事、工作人员信息以及领取报酬的情况;
(五)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六)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和评估情况;
(七)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基金会以及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其他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可以根据各类社会组织的特点制定《年度工作报告书》填报模板。
第九条【报告受理及审查】 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形式审查。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向申报人反馈;申报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按照要求补充或者修改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章 年度工作报告的公开
第十条【公开】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符合要求的,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还应当通过互联网和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不予公开的内容】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或者涉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或者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的,相关内容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报告修改】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社会组织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公开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开放网络端口进行修改。
社会组织修改的年度工作报告信息不覆盖原信息,一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抽查监督】 社会组织对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应当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抽查监督。
第十四条【抽查实施】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每年按照不少于社会组织登记数量3-5%的比例,根据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随机摇号,分类确定抽查的社会组织,组织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抽查方式和结果】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内容进行检查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会计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针对年度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提供专业审查意见。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应当将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抽查结果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公众监督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投诉。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处理一】 社会组织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弄虚作假的,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将其载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处理二】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在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参照执行】 各区(含新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制度;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法定义务不免除】 社会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