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大行政决策 > 公众意见建议征集结果反馈
为了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我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市特困供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年5月22日至6月5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向社会公众进行反馈。
单位 |
主要意见和建议 |
采纳情况 |
情况说明 |
马小姐 |
认为应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因为深圳物价高,生活成本高。 |
采纳 |
《办法》遵循省规定的按最低生活保障1.6倍确定救助供养金供养标准;照料等标准则结合本市实际确定 |
匿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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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条【排除情形】中,家庭成员范围如何界定?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
采纳 |
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界定 |
2、第十条【无劳动能力认定条件】(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考虑包含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人,与第十二条第(五)项一致。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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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十二条【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第(二)、(三)项,是否需要补充财产状况也应符合有关规定? |
采纳 |
已结合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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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尚永 |
1.关于市区政府,建议统一表述,第四条中表述为“市、区政府”,第五条中又表述为“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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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拥有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比较宽泛,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是否存在统一的认定标准。 |
未采纳 |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目前尚无相关规定和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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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人士 |
P3 第七条【宣传引导】 设立街站,鼓励地铁、公交车等交通工具,鼓励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医院等相关部门参与宣传。 |
未采纳 |
目前规定并不排除此类单位参与宣传 |
P6 第十三条【供养内容】 提供交通津贴 提供心理咨询、精神问题辅导等津贴 |
未采纳 |
国家和省以及全国城市无政策依据和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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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7 第十八条【分散供养】 除了帮助解决供养对象生活上的困难,也应掌握供养对象精神健康方面的情况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专业服务的协助。 经自理能力评估认定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如果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可获得津贴自行聘请看护等。 |
采纳 |
可在实施过程中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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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9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及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四):除了残疾证,或可提供证明其残疾情况的医生证明文件 学校、医院、儿童福利院、养老院、社区中心等应主动发掘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并协助其相关申请工作。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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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街道办初审】 关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3日后报民政部门审批。”应考虑去除“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3日”,在社区公示,申请人的私隐将无法得到保障。 |
不采纳 |
按照国家和省社会救助有关要求,应强化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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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 第二十三条【区民政局终审】 发给《特困人员供养证》后,并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同上,应去除“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供养对象的私隐应该得到保护。 |
未采纳 |
按照国家和省社会救助有关要求,应强化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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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人士 |
1、呼吁政府结合深圳市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救助供养标准。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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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告名称与附件名称有所区别,建议增加严谨性,以《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为准。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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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将《办法》第三条中的“坚持”改为“遵守”或“遵循”。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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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议删除《办法》第八条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且无本条第二款”的“并”字。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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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议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中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修改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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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议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各区政府”修改为“各区(新区)政府”,删除“年度财政预算”前的“各区”。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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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议将《办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未采纳 |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有表述规范、准确。 |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