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类型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主要文件依据 更多详细信息可扫描了解
1 老龄与养老 特困、经济困难老年人住房保障服务
(直接办)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的老年人。 提供住房保障服务。其中,承租公租房的予以租金减免,承租市场房的予以发放租金补贴。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5〕5号)、《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
2 老龄与养老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直接办)
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年修订版)、《〈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3 老龄与养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直接办)
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老年人提供参保经办服务,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7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2号)
4 老龄与养老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直接办)
本市户籍低保、低边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提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深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深民规〔2023〕1号)
5 老龄与养老 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直接办)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特困,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中度以上失能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重度失能老年人。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公办养老机构床位。依托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4〕2号)
6 老龄与养老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社会救助
(直接办)
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我市流浪乞讨度日的老年人。 依托救助站为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
7 老龄与养老 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
(直接办)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者。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提供照护技能培训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深圳市深入推进老有颐养“907”幸福康养惠民工程 健全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行动方案(2023—2025)》(深民〔2023〕68号)
8 老龄与养老 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服务
(链接办)
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特困老年人。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5〕5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深发改〔2017〕548号)
9 老龄与养老 特困、经济困难老年人医疗救助
(链接办)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的老年人。 1.医疗救助包括医疗参保资助、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 2.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我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重疾险对医疗救助对象倾斜支付。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0〕8号)、《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深医保规〔2019〕2号)、《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深医保规〔2020〕5号)
10 老龄与养老 特困老年人殡葬服务
(链接办)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和其余必要丧葬费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5〕5号)、《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2〕1号)
11 老龄与养老 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扶助
(链接办)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发放生活扶助金。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39号)
12 老龄与养老 意外伤害保险
(链接办)
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民〔2025〕36号)
13 老龄与养老 抚恤定补优抚老年人集中供养
(链接办)
本市符合条件的抚恤定补优抚老年人。 为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无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深退役军人〔2022〕6号)
14 老龄与养老 高龄老人津贴
(链接办)
本市7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 发放高龄老人津贴。 《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深民规〔2020〕3号)、《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高龄老人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深民规〔2019〕2号)
15 老龄与养老 入户探访服务
(链接办)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服务,以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低保及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独居、空巢状态下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作为重点探访对象。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圳市民政局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的通知》
16 老龄与养老 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链接办)
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推进老旧住宅区、交通枢纽、停车场等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17 老龄与养老 信息无障碍改造
(链接办)
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对数字平台、媒体传播、实体信息等全领域改造,强化老年人高频场景的无障碍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18 老龄与养老 居家养老服务
(链接办)
面向本市60周岁及以上居家常住老年人,部分特殊老年人按规定政府给予不同程度的服务补助。 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的通知》(深民函〔2010〕648号)
19 老龄与养老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链接办)
本市60周岁及以上居家常住老年人。 政府举办或扶持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所)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长者服务中心(站、点)建设规范》(DB4403/T 398—2023)、《深圳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工作方案》(深民〔2024〕15号)
20 老龄与养老 长者助餐服务
(链接办)
面向本市常住老年人,政府按规定给予重点保障对象老年人助餐补贴。 1.依托长者饭堂和助餐点,提供工作日现场用餐、送餐上门等服务。 2.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工作日午餐助餐服务,政府对助餐服务对象予以资金扶持。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者助餐服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民〔2019〕23号)
21 老龄与养老 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链接办)
资助对象覆盖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中的以下人群: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60-69周岁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为有需求且符合资助条件的户籍老年人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适老化改造项目围绕“室内行走便利、如厕洗澡安全、厨房操作方便、居家环境改善、智能安全监护、辅助器具适配”等老年人高频需求,提供相关服务及产品。 《深圳市开展“0570”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深民规〔2023〕4号)
22 老龄与养老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
(链接办)
本市户籍60岁及以上,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老年人。 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购置补贴以及需求调查、适配评估、使用指导、借用及维修、服务回访等服务。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办法>的通知》(深残规〔2022〕4号)
23 老龄与养老 智慧养老颐年卡“一卡通办”服务
(链接办)
本市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含在深圳常住港澳台老年人)。 智慧养老颐年卡集身份识别、敬老优待、政策性津贴发放、银行储蓄卡、深圳通等多功能于一体,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出行、享受养老服务、领取福利补贴等需求。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放智慧养老颐年卡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民〔2019〕59号)
24 老龄与养老 敬老优待服务
(链接办)
凡在我市居住,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包含港澳台老年人)。 为老年人提供文体休闲、卫生保健、交通出行、政务服务等优待服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市老年人享受敬老优惠待遇范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183号)
25 老龄与养老 法律援助服务
(链接办)
符合本市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依法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需要帮助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无偿法律援助。 依托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26 老龄与养老 遗嘱公证服务
(链接办)
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公证机构对老年当事人按规定减免公证费。 《深圳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5年)》、《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6号)
27 老龄与养老 老年人殡葬服务
(链接办)
在我市死亡、遗体实行火化的6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和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老年人。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2〕1号)
28 老龄与养老 建立健康档案
(链接办)
本市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为社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深圳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29 老龄与养老 健康管理服务
(链接办)
本市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深卫健老龄〔2022〕1号)
30 老龄与养老 失能状况评估
(链接办)
本市65周岁及以上居家失能老年人。 为失能老年人开展失能状况评估。 《广东省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 (粤卫办老龄函〔2024〕11号)
31 老龄与养老 医养结合服务
(链接办)
本市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32 儿童福利 基本生活保障
(链接办)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 为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儿童、重大疾病儿童、父母一方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可享受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一定比例执行。 《深圳市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公示》、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方法办法(修订)》
33 儿童福利 基本生活保障
(链接办)
流动儿童中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在认定相关情形时提供“跨省通办”服务,协调帮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及家庭向户籍地申领基本生活费补贴。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指南(暂行)>的通知》(粤民办发〔2022〕3号)
34 儿童福利 教育服务
(链接办)
0-3岁户籍儿童、流动儿童。 按照有关规定为0-3岁儿童提供托育服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0〕27号)
35 儿童福利 教育服务
(链接办)
3-6岁户籍儿童、流动儿童。 符合条件的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22〕7号)
36 儿童福利 教育服务
(链接办)
义务教育阶段的流动儿童。 将非深户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工作内容,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和积分入学制度。符合条件的在居住地参加中考。 《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深府规〔2024〕3号)
37 儿童福利 教育服务
(链接办)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的流动儿童。 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普通高中就读并在当地参加高考。 《深圳市非深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38 儿童福利 教育资助
(链接办)
孤残儿童 1.深圳户籍儿童,在本市教育部门批准幼儿园就读,属民政认定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孤儿或烈士子女,可获资助。2.国家对公办全日制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困、无力缴学费学生,尤其孤残、少数民族、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实行学费减免,具体办法由学校定。 《关于实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深财教〔2012〕84号)
39 儿童福利 教育资助
(链接办)
义务教育阶段的户籍儿童、流动儿童。 对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教〔2019〕14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68号)
40 儿童福利 教育资助
(链接办)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户籍儿童、流动儿童。 为在我市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
41 儿童福利 教育资助
(链接办)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户籍儿童、流动儿童。 为在我市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深财教〔2013〕34号)
42 儿童福利 教育资助
(链接办)
户籍儿童、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 资助普惠性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为有正式学籍的此类残疾学生提供12年免费教育,补助其特殊学习用品等费用,还开展扶残助学活动及相关助学项目,保障符合条件者获帮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3〕21号)
43 儿童福利 教育资助“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链接办)
年满18周岁孤儿。 为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具体条件为: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未被收养,且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44 儿童福利 医疗救助保障
(链接办)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原则上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深圳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合规门诊、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医保规〔2023〕11号)
45 儿童福利 医疗救助保障
(链接办)
户籍儿童、流动儿童。 医保部门推动将符合条件的我市常住学龄前流动儿童纳入居民医保参保范围;落实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资助参保工作;落实流动儿童异地就医结算。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我市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5〕3号)、《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深医保规〔2023〕11号)
46 儿童福利 健康管理服务
(链接办)
0-6岁户籍儿童、流动儿童。 按照有关规定为0-6岁户籍儿童、流动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接种服务。 深圳市民健康手册(2021版)
47 儿童福利 康复服务
(链接办)
户籍残疾儿童。 深户0-18周岁(不含18周岁)持证残疾儿童,或0-7周岁(不含7周岁)持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1年内有效医疗诊断的疑似残疾儿童,可获康复救助基本服务。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残规〔2022〕5号)
48 儿童福利 康复服务
(链接办)
孤儿。 为0至18岁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进行手术矫治和康复,以实现他们回归家庭、走向社会的愿望。 《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函〔2004〕243号)
49 儿童福利 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
(链接办)
孤儿。 为具有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由市、区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的人员,实行3年的过渡期管理。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延长《深圳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民规〔2024〕1号)
50 儿童福利 安全保障
(链接办)
安全困境儿童、临时困境儿童。 民政部门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临时监护。公安机关开展对安全困境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对涉及刑事案件的临时监护,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检察、法院等办案机关的意见。 《深圳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指引(试行)》(深民规〔2022〕3号)
51 残疾人福利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直接办)
本市户籍低保、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残疾人。 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400元/人/月,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300元/人/月。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3〕1号)
52 残疾人福利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直接办)
户籍重度残疾人,非重度精神智力残疾人、“老残一体”“一户多残”。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52元。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3〕1号)
53 社会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直接办)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 生活照料、寻亲服务、医疗服务、购票返乡及护送返乡等服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
54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
(链接办)
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成员符合其他条件可领取生活扶助金,按规定向相应的职能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养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保障待遇。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发布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深民〔2025〕25号)
55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链接办)
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家庭人均财产低于24个月低保标准且符合其他条件的本市户籍的居民。 家庭成员符合其他条件可领取生活扶助金,按规定向相应的职能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养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保障待遇。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深民规〔2023〕3号)
56 社会救助 支出型困难家庭
(链接办)
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 家庭成员符合其他条件可领取生活扶助金,按规定向相应的职能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养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保障待遇。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深民规〔2023〕3号)
57 社会救助 特困人员供养
(链接办)
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按照不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1.6倍给予供养金,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照料护理金,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基本生活照料、资助参加养老保险等服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5〕5号)
58 社会救助 临时救助(支出型)
(链接办)
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1.发放临时救助金(人均救助金额不低于本市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超过本市12个月(含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发放实物;3.提供转介服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2〕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59 社会救助 临时救助(急难型)
(链接办)
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1.发放临时救助金(人均救助金额不低于本市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发放实物;3.提供转介服务。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医保规〔2023〕11号)
60 社会救助 医疗救助(收入型对象)
(链接办)
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1.资助参加本市居民医保。2.我市参保救助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三类医保结算后,个人合规负担部分按比例获医疗救助。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医保规〔2023〕11号)
61 社会救助 医疗救助(支出型对象)
(链接办)
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1.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支付。2.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一个医保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后,个人负担合规费用获倾斜救助。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3〕2号)
62 社会救助 医疗救助(惠民保)
(链接办)
1.本市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2.本市户籍重度残疾居民。3.本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统一资助参加“深圳惠民保”,个人无需申请。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3〕2号)
63 社会救助 住房救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链接办)
具有本市户籍,经审核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3%确定。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
64 社会救助 住房救助(住房租赁补贴)
(链接办)
具有本市户籍,经审核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且自行承租市场房源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福田:810元/月/人;罗湖:795元/月/人;盐田:617元/月/人;南山:800元/月/人;宝安:310元/月/人;龙岗:435元/月/人;龙华:576元/月/人; 坪山:415元/月/人;光明:443元/月/人;大鹏:294元/月/人;每户家庭不超过3人。各区如有调整,以最新为准。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深建规〔2016〕6号)
65 社会救助 教育救助(学生服费资助)
(链接办)
本市户籍的低保(含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孤儿、特困供养学生、残疾学生(含送教上门残疾学生)。 费用资助:平均每人每年692元。 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府〔2010〕72号)
66 社会救助 就业救助
(链接办)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 多种激励方式相结合,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发放生活补贴、就业培训、给予用人单位补贴等;对生活困难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9号)
67 社会救助 法律援助
(链接办)
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无偿享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形式的法律服务。 《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粤府令第268号)
68 社会救助 罕见病医疗保障
(直接办)
罕见病患者等。 “深圳惠民保”,对医保目录内、外罕见病药品按当年发布的政策具体提供保障。 深圳惠民保
69 社会救助 孤独症全程支持服务
(链接办)
深圳市孤独症患者及其家庭。 为深圳孤独症人群提供康复、教育、就业、家庭支持等支持服务。 《深圳市孤独症全程支持服务实施方案》(深残委〔2023〕2号)
70 社会救助 推进融合教育
(链接办)
孤独症儿童等。 全面提高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建设专业化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等举措。 《深圳市促进特殊教育公平融合发展行动方案》
71 公益慈善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者重大疾病关爱基金”项目
(直接办)
患重大疾病,家庭困难,申请前近3年内在深圳工作并连续缴纳1年(含)以上社保(含医保)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者或符合条件的子女。 经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后,应当由个人在政策范围内负担部分的合规费用,合计超过1万元(含),项目按照40%的比例予以救助。项目累计救助最高限额5万元/人。
72 公益慈善 “雏鹰展翅计划”项目
(直接办)
经深圳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就读国内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学生(包括五专生、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 1.“助学金计划”给予学费和生活费资助; 2.“奖学金计划”对在校表现优秀的资助对象给予奖励,分为“优秀学业奖”和“优秀学生奖”。
73 公益慈善 深圳慈善项目库
(链接办)
深圳市民政局鼓励慈善组织设立慈善项目,引导慈善资源积极回应本地民生关切,为符合慈善项目申报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慈善服务。 深圳慈善项目涵盖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74 社会组织登记与管理 深圳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指引
(直接办)
各类社会组织主体及与社会组织相关的参与主体。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指引包括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慈善组织、日常管理服务、通知公告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组织管理的通知》2025年1月2日印发
75 婚姻登记服务 婚姻登记服务
(链接办)
有需要的居民。 自2025年5月10日起,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可以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号)
76 殡葬服务 殡葬基本服务费减免
(链接办)
在我市死亡、遗体实行火化的居民和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按标准执行,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总额最高为2200元。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2〕1号)
77 殡葬服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链接办)
在深死亡或深户居民死亡遗体火化,办理节地生态安葬事项,参加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签订生态安葬协议。 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条件的,骨灰海葬按每具骨灰3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其他节地生态安葬按每具骨灰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3〕6号)
78 殡葬服务 “莲池”资助计划
(链接办)
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和特殊群体,让逝者有尊严地走完人生最后一程。 针对少数特殊困难群体的需求,为困难群众、失独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资助,最高资助金额可达2750元。
类型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主要文件依据 更多详细信息可扫描了解
老龄与养老 特困、经济困难老年人住房保障服务
(直接办)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的老年人。 提供住房保障服务。其中,承租公租房的予以租金减免,承租市场房的予以发放租金补贴。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5〕5号)、《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
老龄与养老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直接办)
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年修订版)、《〈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老龄与养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直接办)
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老年人提供参保经办服务,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7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2号)
老龄与养老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直接办)
本市户籍低保、低边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提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深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深民规〔2023〕1号)
老龄与养老 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直接办)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特困,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中度以上失能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重度失能老年人。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公办养老机构床位。依托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4〕2号)
老龄与养老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社会救助
(直接办)
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我市流浪乞讨度日的老年人。 依托救助站为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
老龄与养老 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
(直接办)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者。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提供照护技能培训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深圳市深入推进老有颐养“907”幸福康养惠民工程 健全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行动方案(2023—2025)》(深民〔2023〕68号)
老龄与养老 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服务
(链接办)
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特困老年人。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5〕5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深发改〔2017〕548号)
老龄与养老 特困、经济困难老年人医疗救助
(链接办)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的老年人。 1.医疗救助包括医疗参保资助、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 2.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我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重疾险对医疗救助对象倾斜支付。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0〕8号)、《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深医保规〔2019〕2号)、《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深医保规〔2020〕5号)
老龄与养老 特困老年人殡葬服务
(链接办)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和其余必要丧葬费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5〕5号)、《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2〕1号)
老龄与养老 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扶助
(链接办)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发放生活扶助金。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39号)
老龄与养老 意外伤害保险
(链接办)
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民〔2025〕36号)
老龄与养老 抚恤定补优抚老年人集中供养
(链接办)
本市符合条件的抚恤定补优抚老年人。 为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无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深退役军人〔2022〕6号)
老龄与养老 高龄老人津贴
(链接办)
本市7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 发放高龄老人津贴。 《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深民规〔2020〕3号)、《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高龄老人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深民规〔2019〕2号)
老龄与养老 入户探访服务
(链接办)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服务,以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低保及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独居、空巢状态下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作为重点探访对象。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圳市民政局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的通知》
老龄与养老 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链接办)
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推进老旧住宅区、交通枢纽、停车场等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老龄与养老 信息无障碍改造
(链接办)
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对数字平台、媒体传播、实体信息等全领域改造,强化老年人高频场景的无障碍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老龄与养老 居家养老服务
(链接办)
面向本市60周岁及以上居家常住老年人,部分特殊老年人按规定政府给予不同程度的服务补助。 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的通知》(深民函〔2010〕648号)
老龄与养老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链接办)
本市60周岁及以上居家常住老年人。 政府举办或扶持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所)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长者服务中心(站、点)建设规范》(DB4403/T 398—2023)、《深圳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工作方案》(深民〔2024〕15号)
老龄与养老 长者助餐服务
(链接办)
面向本市常住老年人,政府按规定给予重点保障对象老年人助餐补贴。 1.依托长者饭堂和助餐点,提供工作日现场用餐、送餐上门等服务。 2.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工作日午餐助餐服务,政府对助餐服务对象予以资金扶持。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者助餐服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民〔2019〕23号)
老龄与养老 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链接办)
资助对象覆盖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中的以下人群: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60-69周岁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为有需求且符合资助条件的户籍老年人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适老化改造项目围绕“室内行走便利、如厕洗澡安全、厨房操作方便、居家环境改善、智能安全监护、辅助器具适配”等老年人高频需求,提供相关服务及产品。 《深圳市开展“0570”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深民规〔2023〕4号)
老龄与养老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
(链接办)
本市户籍60岁及以上,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老年人。 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购置补贴以及需求调查、适配评估、使用指导、借用及维修、服务回访等服务。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办法>的通知》(深残规〔2022〕4号)
老龄与养老 智慧养老颐年卡“一卡通办”服务
(链接办)
本市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含在深圳常住港澳台老年人)。 智慧养老颐年卡集身份识别、敬老优待、政策性津贴发放、银行储蓄卡、深圳通等多功能于一体,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出行、享受养老服务、领取福利补贴等需求。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放智慧养老颐年卡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民〔2019〕59号)
老龄与养老 敬老优待服务
(链接办)
凡在我市居住,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包含港澳台老年人)。 为老年人提供文体休闲、卫生保健、交通出行、政务服务等优待服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市老年人享受敬老优惠待遇范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183号)
老龄与养老 法律援助服务
(链接办)
符合本市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依法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需要帮助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无偿法律援助。 依托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老龄与养老 遗嘱公证服务
(链接办)
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公证机构对老年当事人按规定减免公证费。 《深圳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5年)》、《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6号)
老龄与养老 老年人殡葬服务
(链接办)
在我市死亡、遗体实行火化的6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和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老年人。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2〕1号)
老龄与养老 建立健康档案
(链接办)
本市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为社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深圳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老龄与养老 健康管理服务
(链接办)
本市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深卫健老龄〔2022〕1号)
老龄与养老 失能状况评估
(链接办)
本市65周岁及以上居家失能老年人。 为失能老年人开展失能状况评估。 《广东省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 (粤卫办老龄函〔2024〕11号)
老龄与养老 医养结合服务
(链接办)
本市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儿童福利 基本生活保障
(链接办)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 为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儿童、重大疾病儿童、父母一方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可享受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一定比例执行。 《深圳市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公示》、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方法办法(修订)》
儿童福利 基本生活保障
(链接办)
流动儿童中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在认定相关情形时提供“跨省通办”服务,协调帮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及家庭向户籍地申领基本生活费补贴。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指南(暂行)>的通知》(粤民办发〔2022〕3号)
儿童福利 教育服务
(链接办)
0-3岁户籍儿童、流动儿童。 按照有关规定为0-3岁儿童提供托育服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0〕27号)
儿童福利 教育服务
(链接办)
3-6岁户籍儿童、流动儿童。 符合条件的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22〕7号)
儿童福利 教育服务
(链接办)
义务教育阶段的流动儿童。 将非深户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工作内容,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和积分入学制度。符合条件的在居住地参加中考。 《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深府规〔2024〕3号)
儿童福利 教育服务
(链接办)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的流动儿童。 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普通高中就读并在当地参加高考。 《深圳市非深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儿童福利 教育资助
(链接办)
孤残儿童 1.深圳户籍儿童,在本市教育部门批准幼儿园就读,属民政认定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孤儿或烈士子女,可获资助。2.国家对公办全日制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困、无力缴学费学生,尤其孤残、少数民族、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实行学费减免,具体办法由学校定。 《关于实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深财教〔2012〕84号)
儿童福利 教育资助
(链接办)
义务教育阶段的户籍儿童、流动儿童。 对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教〔2019〕14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68号)
儿童福利 教育资助
(链接办)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户籍儿童、流动儿童。 为在我市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
儿童福利 教育资助
(链接办)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户籍儿童、流动儿童。 为在我市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深财教〔2013〕34号)
儿童福利 教育资助
(链接办)
户籍儿童、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 资助普惠性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为有正式学籍的此类残疾学生提供12年免费教育,补助其特殊学习用品等费用,还开展扶残助学活动及相关助学项目,保障符合条件者获帮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3〕21号)
儿童福利 教育资助“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链接办)
年满18周岁孤儿。 为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具体条件为: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未被收养,且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儿童福利 医疗救助保障
(链接办)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原则上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深圳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合规门诊、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医保规〔2023〕11号)
儿童福利 医疗救助保障
(链接办)
户籍儿童、流动儿童。 医保部门推动将符合条件的我市常住学龄前流动儿童纳入居民医保参保范围;落实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资助参保工作;落实流动儿童异地就医结算。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我市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5〕3号)、《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深医保规〔2023〕11号)
儿童福利 健康管理服务
(链接办)
0-6岁户籍儿童、流动儿童。 按照有关规定为0-6岁户籍儿童、流动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接种服务。 深圳市民健康手册(2021版)
儿童福利 康复服务
(链接办)
户籍残疾儿童。 深户0-18周岁(不含18周岁)持证残疾儿童,或0-7周岁(不含7周岁)持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1年内有效医疗诊断的疑似残疾儿童,可获康复救助基本服务。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残规〔2022〕5号)
儿童福利 康复服务
(链接办)
孤儿。 为0至18岁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进行手术矫治和康复,以实现他们回归家庭、走向社会的愿望。 《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函〔2004〕243号)
儿童福利 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
(链接办)
孤儿。 为具有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由市、区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的人员,实行3年的过渡期管理。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延长《深圳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民规〔2024〕1号)
儿童福利 安全保障
(链接办)
安全困境儿童、临时困境儿童。 民政部门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临时监护。公安机关开展对安全困境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对涉及刑事案件的临时监护,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检察、法院等办案机关的意见。 《深圳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指引(试行)》(深民规〔2022〕3号)
残疾人福利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直接办)
本市户籍低保、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残疾人。 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400元/人/月,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300元/人/月。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3〕1号)
残疾人福利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直接办)
户籍重度残疾人,非重度精神智力残疾人、“老残一体”“一户多残”。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52元。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3〕1号)
社会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直接办)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 生活照料、寻亲服务、医疗服务、购票返乡及护送返乡等服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
(链接办)
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成员符合其他条件可领取生活扶助金,按规定向相应的职能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养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保障待遇。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发布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深民〔2025〕25号)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链接办)
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家庭人均财产低于24个月低保标准且符合其他条件的本市户籍的居民。 家庭成员符合其他条件可领取生活扶助金,按规定向相应的职能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养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保障待遇。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深民规〔2023〕3号)
社会救助 支出型困难家庭
(链接办)
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 家庭成员符合其他条件可领取生活扶助金,按规定向相应的职能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养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保障待遇。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深民规〔2023〕3号)
社会救助 特困人员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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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按照不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1.6倍给予供养金,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照料护理金,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基本生活照料、资助参加养老保险等服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5〕5号)
社会救助 临时救助(支出型)
(链接办)
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1.发放临时救助金(人均救助金额不低于本市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超过本市12个月(含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发放实物;3.提供转介服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2〕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社会救助 临时救助(急难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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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1.发放临时救助金(人均救助金额不低于本市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发放实物;3.提供转介服务。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医保规〔2023〕11号)
社会救助 医疗救助(收入型对象)
(链接办)
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1.资助参加本市居民医保。2.我市参保救助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三类医保结算后,个人合规负担部分按比例获医疗救助。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医保规〔2023〕11号)
社会救助 医疗救助(支出型对象)
(链接办)
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1.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支付。2.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一个医保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后,个人负担合规费用获倾斜救助。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3〕2号)
社会救助 医疗救助(惠民保)
(链接办)
1.本市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2.本市户籍重度残疾居民。3.本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统一资助参加“深圳惠民保”,个人无需申请。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3〕2号)
社会救助 住房救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链接办)
具有本市户籍,经审核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3%确定。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
社会救助 住房救助(住房租赁补贴)
(链接办)
具有本市户籍,经审核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且自行承租市场房源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福田:810元/月/人;罗湖:795元/月/人;盐田:617元/月/人;南山:800元/月/人;宝安:310元/月/人;龙岗:435元/月/人;龙华:576元/月/人; 坪山:415元/月/人;光明:443元/月/人;大鹏:294元/月/人;每户家庭不超过3人。各区如有调整,以最新为准。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深建规〔2016〕6号)
社会救助 教育救助(学生服费资助)
(链接办)
本市户籍的低保(含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孤儿、特困供养学生、残疾学生(含送教上门残疾学生)。 费用资助:平均每人每年692元。 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府〔2010〕72号)
社会救助 就业救助
(链接办)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 多种激励方式相结合,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发放生活补贴、就业培训、给予用人单位补贴等;对生活困难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9号)
社会救助 法律援助
(链接办)
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无偿享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形式的法律服务。 《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粤府令第268号)
社会救助 罕见病医疗保障
(直接办)
罕见病患者等。 “深圳惠民保”,对医保目录内、外罕见病药品按当年发布的政策具体提供保障。 深圳惠民保
社会救助 孤独症全程支持服务
(链接办)
深圳市孤独症患者及其家庭。 为深圳孤独症人群提供康复、教育、就业、家庭支持等支持服务。 《深圳市孤独症全程支持服务实施方案》(深残委〔2023〕2号)
社会救助 推进融合教育
(链接办)
孤独症儿童等。 全面提高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建设专业化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等举措。 《深圳市促进特殊教育公平融合发展行动方案》
公益慈善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者重大疾病关爱基金”项目
(直接办)
患重大疾病,家庭困难,申请前近3年内在深圳工作并连续缴纳1年(含)以上社保(含医保)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者或符合条件的子女。 经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后,应当由个人在政策范围内负担部分的合规费用,合计超过1万元(含),项目按照40%的比例予以救助。项目累计救助最高限额5万元/人。
公益慈善 “雏鹰展翅计划”项目
(直接办)
经深圳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就读国内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学生(包括五专生、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 1.“助学金计划”给予学费和生活费资助; 2.“奖学金计划”对在校表现优秀的资助对象给予奖励,分为“优秀学业奖”和“优秀学生奖”。
公益慈善 深圳慈善项目库
(链接办)
深圳市民政局鼓励慈善组织设立慈善项目,引导慈善资源积极回应本地民生关切,为符合慈善项目申报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慈善服务。 深圳慈善项目涵盖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社会组织登记与管理 深圳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指引
(直接办)
各类社会组织主体及与社会组织相关的参与主体。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指引包括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慈善组织、日常管理服务、通知公告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组织管理的通知》2025年1月2日印发
婚姻登记服务 婚姻登记服务
(链接办)
有需要的居民。 自2025年5月10日起,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可以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号)
殡葬服务 殡葬基本服务费减免
(链接办)
在我市死亡、遗体实行火化的居民和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按标准执行,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总额最高为2200元。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2〕1号)
殡葬服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链接办)
在深死亡或深户居民死亡遗体火化,办理节地生态安葬事项,参加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签订生态安葬协议。 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条件的,骨灰海葬按每具骨灰3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其他节地生态安葬按每具骨灰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3〕6号)
殡葬服务 “莲池”资助计划
(链接办)
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和特殊群体,让逝者有尊严地走完人生最后一程。 针对少数特殊困难群体的需求,为困难群众、失独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资助,最高资助金额可达2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