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

  1.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6.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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