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优化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及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我局决定于2024年5月起集中开展清理全市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清理、分类施策、从严从紧、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全面清理优化全市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达到基层负担明显减轻、引领作用显著增强等目标。
二、清理优化范围
(一)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日开展过或正在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二)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全市性社会组织开展的下列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在清理范围内:
1.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2.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3.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
4.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
5.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自查自纠。全市性社会组织要对照以下10个重点情形,对本单位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自纠:
1.是否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3.是否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
4.是否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是否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
5.是否按照全国性社会组织要求配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否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
6.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7.是否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是否经批准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
8.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是否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9.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是否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10.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是否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认真完成整改。清理工作期间,全市性社会组织一律暂停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本次清理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且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全市性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实施,扎实有序开展,坚决防止“走过场”。要充分发挥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职能作用,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要通过召开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程序,健全内部审批流程,严格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程序进行报审,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至市民政局执法监督处。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于2024年6月30日前登录“深圳市社会组织工作平台”(http://218.17.84.148:9009/SOCSP_O/loginSucceed),点击平台左侧“材料提交”栏目,进入材料提交界面,查看《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清理全市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通知》,并按要求填报上传全市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全市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情况统计表
深圳市民政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