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民公告〔2017〕4号
经查,深圳市汉唐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该社会组织)存在2013年度、2014年度未年检及2015年度年检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该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该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该社会组织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登记证书、印章交至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执法监察处,逾期不交,则视为自动作废。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深圳市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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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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