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深圳市迎丰年爱心公益基金会、深圳市乐行善扶贫助学促进会2家社会组织存在未依法报送2018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深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第(57)项,2019年9月24日,深圳市民政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深圳市迎丰年爱心公益基金会等2家社会组织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公告。
附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2家社会组织名单
深圳市民政局
2019年9月25日
附件:
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2家社会组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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