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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情形是?

发布时间:2016-05-24 00:46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答: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

  2、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擅自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3、具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的;

  4、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5、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基金会组织机构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的。

  6、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

  8、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9、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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