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必须遵照民政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所在地行政区域或地名+字号(2个汉字以上)+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内容:
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5、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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