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基金会慈善组织认定的材料有以下几类:
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须签名盖章);
2.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原件1份,须签名盖章)
3.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须签名盖章);【备注:会议决议中须补充填写“经会议决定,同意本基金会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须签名盖章); 【备注: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则无需准备此项材料;属于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无需提供】
5.《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须签名盖章)。
关于慈善组织认定的咨询电话为82214157,地址在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慈善组织认定指南
二、申请材料:
1. 基金会:
(1)申请书;
(2)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3)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
(4) 《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须签名盖章)
2. 社会团体:
(1)申请书;
(2)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3)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
(4)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6)《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须签名盖章)
3. 社会服务机构:
(1)申请书;
(2)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3)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
(4)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6)《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须签名盖章)
社会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备注: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则无需准备此项材料;属于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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