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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24 00:0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大中小打印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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