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务之窗 > 社会组织 > 便民信息

关于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4-03-08 11:5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答:(1)社团中的监事可以多选,但须为单数;监事不可以从社团理事会中选出担任,因为不可兼任;

  (2)秘书长一般为专职;专职的概念社保、劳动合同均在该社团;

  (3)会长一名,副会长人数多少由理事会人数比例决定【理事会成员为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聘任制不计入)为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包含在理事会成员中)】 

  (4)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5)社团成立的材料,模板中有标注具体签字盖章内容;

  (6)负责人备案表中,所有的负责人都要盖章;如果负责人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工作单位的,就不用盖(注:离退休人员一般还是要原单位盖章的,特别是国家机关的);

  (7)社会团体会员登记表中,需要所有会员的签名和盖章。注:如果负责人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工作单位的,就不用盖(注:离退休人员一般还是要原单位盖章的,特别是国家机关的)。

附件下载:

内容纠错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