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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8 12:04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大中小打印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规定,出资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不能以任何理由撤回或据为己有,开办资金经出资者出资后不能减少。但是,开办资金可以在原有出资的基础上追加,也可以追加新的出资者,开办资金追加后应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验,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开办资金追加必须由出资者实缴货币资金,不能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累积作为开办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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