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服务适用于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设立依据
1.《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
3.《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8〕3号)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区县级或以上民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是区级、街道级。
1.权责划分(区)
(1)区民政局负责审批。
2.权责划分(街道)
(1)街道办负责受理、审核。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 | |
《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8〕3号)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
深圳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
(一)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4.未满60周岁但长期患重特大疾病不适宜劳动的成年人;5.依据国家、广东省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其他情形; | |
(二)无生活来源: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出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可以视为无生活来源; | |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不存在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情形的;4.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5.法定义务人为服役人员或者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6.依据国家、广东省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其他情形;7.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以视为无法定义务人; | |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或文件规定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情形。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
(一)有劳动能力: | |
(二)有生活来源; | |
(三)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
(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认定为特困人员。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加盖公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份数(份/套) | 份数(份/套) | ||||
1 | 身份证 | 提供复印件 | 0 | 3 | 纸质 |
2 | 家庭成员户口簿 | 提供复印件 | 0 | 3 | 纸质 |
3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 | 提供原件 | 3 | 0 | 纸质 |
4 | 无法定赡(抚、扶)养人证明 | 提供原件 | 1 | 3 | 纸质 |
5 | 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 提供原件 | 1 | 3 | 纸质 |
6 | 申请人一寸彩照 | 彩色一寸照 | 0 | 1 | 纸质 |
7 | 无劳动能力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 提供复印件 | 0 | 3 | 纸质 |
8 | 委托代理协议书 | 提供原件 | 0 | 3 | 纸质 |
(注: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申请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受理时限 | 4 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视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街道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区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街道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区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审批流程
1.本事项办理流程如下:(流程图详见附件1)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街道办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助。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核:业务受理后,进入内部审核流程。
(4)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供养金。
2.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流程图详见附件2)
(1)条件自检:申请者根据页面申请条件提醒进行条件自检;
(2)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3)审核:5个工作日内,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完整性和正确性后,电话告知申请者,前往办事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4)审批:提交纸质材料后进入内部许可流程。
(5)办结: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发放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供养金。
3.本事项内部许可流程说明如下:(流程图详见附件3)
(1)申请:街道业务科室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本事项的申请,按初审量化表的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受理及审核:街道办业务科室工作人员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同时,街道办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期为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进行审批。
(3)审批:区民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
(4)办结: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供养金。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咨询
(1.咨询
(1) 岗位职责和权限。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负责申请人现场及电话咨询问题。
(2)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投诉:(由各区确定)
行政区 | 联系电话 |
罗湖区 | 22185824 |
福田区 | 82918289 |
盐田区 | 82638371 |
南山区 | 86077981 |
宝安区 | 29996094 |
龙岗区 | 28948159 |
龙华区 | 23338198 |
坪山区 | 84622747 |
光明区 | 88211767 |
大鹏新区 | 28336623 |
2.投诉
(1)投诉渠道
窗口投诉:各区民政部门;
网上投诉:市民政在线及各区政务网;
信函投诉:市民政局及各区民政部门。
(2)监察机关和受理机构
电话:0755-1234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一号信访大厅。
3.进程查询
网站查询: 市民政在线及各区政务网
电话查询:可拨打各区民政咨询热线查询
十一、监督检查
无。
十二、附件
1.样表
2.特困证(样证)
3.窗口办理流程图
4.网上办理流程图
5.内部审批流程图
附件1深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可在附件浏览和下载)
附件2:特困证(样证)
附件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窗口流程图
附件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网上流程图
附件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部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