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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公布《深圳市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听证报告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2-01 11:19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2023年11月10日,深圳市民政局举办了关于《深圳市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听证会。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规定,现将听证报告公布如下:

  一、听证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

  《深圳市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发布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公告

  2023年10月9日,在市民政局网站发布了《深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公告》,将听证组织机构、听证目的、听证内容、听证会组织方式、听证参加人的组成和产生、参加人的基本条件、报名截止日期以及听证会时间、地点、须知、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内容详见:https://mzj.sz.gov.cn/cn/xxgk_mz/ztzl/zdxzjc/tzbg/content/post_10868982.html),开始征集听证会参加人员。

  (三)确定听证参加人并公告

  根据报名情况,2023年10月20日,市民政局发布《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公示〈深圳市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的公告》,公示了听证主持人、部门陈述人、非部门陈述人等人员名单(公告内容详见:https://mzj.sz.gov.cn/cn/xxgk_mz/ztzl/zdxzjc/tzbg/content/post_10897999.html)。

  截至11月10日,未收到社会公众对本次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提出任何意见或建议。

  (四)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及有关材料

  10月31日,市民政局向8位非部门陈述人发出通知,告知听证会时间,并送达了听证会通知书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

  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根据听证会公告的要求,截至10月16日18:00,共收到来自民政行业相关领域代表以及专家学者共计8位听证申请人的报名表。市民政局根据报名情况及行业代表性的要求确定该8位申请人作为非部门陈述人参加听证。8位非部门陈述人分别是:

  高风尘(深圳市宝安区慧家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副总干事)

  许  颖(深圳市世纪未来心瘾干预中心首席专家顾问)

  于琴琴(深圳市社会福利协会秘书长)

  刘建芸(深圳市共享之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质量经理)

  项先冬(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代理秘书长)

  黎志芬(深圳市龙岗区至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专业副总干事、第三届全国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佃乾乾(深圳市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副总干事)

  石圆圆(深圳市龙岗区彩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副总干事)

  同时,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及《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第七条规定,市民政局指定市民政局执法监督处副处长周胜得主持本次听证会、担任独任听证员。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王烨担任书记员,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罗思颖、市民政局五级职员王辉球担任部门陈述人。

  三、听证会基本情况

  11月10日下午14:30,听证会如期在中民时代广场A座17楼会议室召开。会前,书记员王烨核实听证参会人员身份并组织签到。听证主持人、2位部门陈述人、8位非部门陈述人全部出席了听证会。会议期间,首先由听证主持人周胜得介绍听证会议议程和听证会组成人员并宣读会议纪律;随后,部门陈述人罗思颖介绍了近几年深圳民政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相关情况,部门陈述人王辉球陈述了制定《办法》的背景、依据、理由和主要内容等,非部门陈述人依次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部门陈述人对意见建议和疑问予以回应;最后主持人对听证会议进行总结,听证参加人员在听证会议笔录上签字确认。

  四、听证会参加人的主要观点

  因听证会期间非部门陈述人未另行提出决策草案,听证会围绕此前公告所附的决策草案,即《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非部门陈述人发表意见并由部门陈述人予以回应、非部门陈述人与部门陈述人就听证事项的主要事实和观点进行辩论、非部门陈述人与部门陈述人作最后陈述等程序,进行深入交流和辩论,听证会充分听取了非部门陈述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质证的权利。听证会过程中非部门陈述人提出的主要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共计12条,梳理归纳如下:

  1.建议在《办法》第一条更加清晰地概述制定《办法》的理念,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

  2.建议在第十三或第十四条,关于地方标准立项的部分,更加强调民政局统筹组织和规划的作用,凸显标准体系在地方标准立项时的指引作用。

  3.《办法》第十七条提到“情势变更”,该词汇是指发生在合同关系当中的一个变更的原则,该词汇放在《办法》里是否合适。

  4.建议在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细化承担技术评审的专家组成要求,明确专家组由不少于7人组成,且为单数。

  5.建议在第三十九条对“加强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作更详细的说明。

  6.建议对《办法》全文中参与主体的分类表述进一步厘清界定,如“民政社会服务机构”不能涵盖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参与主体,防止出现排除性。

  7.建议在《办法》中考虑标准研发成本的问题,增加标准化经费对于标准研制的投入与保障。

  8.标准制定需要经过研发论证、循证以及实务经验积累,通过实施对标准不断修正完善,是一个循环建设再建设的过程,建议在《办法》中强调这一方面的“保障机制”。

  9.建议之后在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中,结合民政领域情况,对参与试点或示范工作的评估细则进一步调整优化。

  10.建议在《办法》附件中增加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模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11.建议在《办法》附件中增加标准化工作管理流程图。

  12.建议对《办法》全文一些表述进行梳理、规范,保持前后一致。

  五、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分析及处理意见

  结合听证会情况,对听证会上听证参加人所提出的观点进行了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上述第一条建议的意见

  经研究认为,已在第一条中对《办法》制定的理念进行概述,即“为加强深圳市民政领域标准化工作,以标准化建设助推新时代深圳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相关表述还可以进一步清晰概述。此意见应予采纳。

  (二)关于上述第二条建议的意见

  经研究认为,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本领域标准制修订规划计划,逐步构建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标准体系的动态管理和维护,以发挥标准体系对标准制修订的技术支撑和指引作用。本建议已在《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有所体现,可对原表述进行修改完善。

  (三)关于上述第三条建议的意见

  经研究认为,“情势变更”常用为法律术语,此处还是与《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情势变更”的应用保持一致,主要考虑在地方标准项目研制期间,因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或现实经济社会条件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进而导致足以影响地方标准项目的研制质量或导致正在推进研制的地方标准项目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以及其他确已不再适宜继续制定地方标准的情况,可以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暂停或终止。

  (四)关于上述第四条建议的意见

  经研究认为,进一步细化承担技术评审的专家组成要求,并明确专家组人数为单数,有利于增强实际操作性,保障技术评审的“中立性”与“客观性”。该意见应予采纳。根据目前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关于召开地方标准专家评审会的工作要求及实际经验,可将该表述修改为“未组建标委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承担技术审查的专家应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一般由标准利益相关方代表、专业领域专家和标准化专家等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不能来自起草单位,同一单位仅限一名”,对专家组成作进一步说明。

  (五)关于上述第五条建议的意见

  经研究认为,《办法》第三十九条更加强调对于民政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加强实施监督,对于推荐性标准实施,鼓励推荐应用,不做强制性要求,主要是要做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测跟踪,评估标准实施的效益,收集标准实施存在的问题等信息,以持续完善标准,保障标准的有效性。本条仅作原则性规定即可。

  (六)关于上述第六条建议的意见

  经研究认为,应考虑《办法》具体规定的情形,更准确地梳理关于参与主体的分类表述,部分合适之处可将“民政社会服务机构”有关表述,修改为“民政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便保障和推动各类参与主体参与民政标准化建设。此意见应予采纳。

  (七)关于上述第七条建议的意见

  经研究认为,已在《办法》第三条中专款说明了民政标准化经费来源保障,并在第十八条设有可采取“招投标、主动认领等竞争性方式推进地方标准制定”的原则性规定,此外市民政局也将在正拟制的文件《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强调增强标准化经费对标准研制的投入与保障。

  (八)关于上述第八条建议的意见

  经研究认为,标准化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需要通过标准实施,推动标准的持续改进和标准水平的不断提高。目前已在《办法》对应的章节中对加强标准研制、实施、评估及信息反馈作了相应规定。相关表述还可进一步优化。后续市民政局将加强实践,按照《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行政机关推进标准+战略工作指南》等文件,建立健全标准研制、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的闭环管理机制。

  (九)关于上述第九条建议的意见。

  经研究认为,关于市民政局组织的试点或示范的评估细则将参照国家及广东省正在制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地区的相关做法,结合我市民政实际,另行制定细则规范。相关事项已在《办法》第五十一条进行了说明。

  (十)关于上述第十条建议的意见

  经研究认为,在《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中已对地方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的要素进行了全面的说明,无需另行制定规范模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表格模板主要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范,考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对相关表格做一些内容的优化和调整,故考虑暂不将这些格式表格作为《办法》附件,在实际工作中会加强相关表格模板的使用。

  (十一)关于上述第十一条建议的意见

  经研究认为,应结合《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程序要求和民政领域的实际情况,主要对民政地方标准的管理进行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以及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因此可以在《办法》附件中增加民政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流程图。此意见应予采纳。

  (十二)关于上述第十二条建议的意见

  经研究认为,应对具体的行文表述进行梳理、统一和规范,此意见应予采纳。

  六、其他

  本次听证会上,非部门陈述人还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部门陈述人也一一作出了针对性的回应,讨论交流的观点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决策草案。下一步,市民政局将依法推进本重大行政决策项目相关工作,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修改完善。

  特此通告。

  深圳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制定《深圳市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会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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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制定《深圳市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会笔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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