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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9 16:16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深民规〔2021〕4号

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社会工作服务购买活动,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购买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27日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质量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市、区国家机关、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社会工作服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指导监督以及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实施。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确定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编制和申报项目预算,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

  第五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

  第六条  市、区国家机关、团体组织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七条  依法成立且业务范围包含提供社工服务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主体:

  (一)参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三)未依法缴纳税收或者社会保障的。

  第九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主体不得具有下列情形:

  (一)同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不同承接主体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二)同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不同承接主体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十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是指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提供帮困扶弱、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的服务。具体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卫生健康、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16个社会工作服务领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领域社会工作服务。

  第十二条  以下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事项: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三章  项目预算和采购需求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应当是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中的项目。特殊情况下需要实施项目库以外项目的,经本级民政部门组建的评审专家组会议审议通过,经本级民政部门决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服务人群开展需求调查,根据社工服务实际需求数量、规模设置社工服务项目的岗位,科学编制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确保预算的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负责提出采购需求并制定采购文件。购买主体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提出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考查承接主体的履约情况、人员储备、服务经验等专业服务能力和综合保障能力水平,不得将承接主体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指标因素。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可以根据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要求,明确承接主体的条件,但不得有下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承接主体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承接主体;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承接主体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非法限定承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当年度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集中采购,符合法定情形、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当年度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购买主体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自主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包括竞价、跟标等其他采购方式),其中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的,由购买主体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的有关程序决定。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实施调整的,从其规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主体的单位内控制度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指引。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购买主体应当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购买主体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采购或者自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应当成立采购小组,负责采购项目的评审和定标。

  采购小组由购买主体本单位五名以上单数工作人员组成,成员除需求部门工作人员外,还应当包括熟悉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财务知识的人员。特殊情况的,采购小组可由三名以上单数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三方比价或者直接委托的方式实施采购。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的项目范围和金额标准等,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自行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购买主体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由其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潜在承接主体参加投标,组织政府采购专家库专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及评标方法确定最终承接主体。具体流程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自行采购,采用三方比价方式的,由购买主体通过定向邀请或公开征集等方式邀请三家以上潜在承接主体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在响应方案满足购买主体实质性需求的候选承接主体达到3家以上的前提下,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定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具体流程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合同

  第二十五条  购买主体(采购人)应当与服务承接主体(中标供应商)签订购买服务项目书面合同。项目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具体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签合同,续签不得超过两次,合同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

  续签合同期限不得长于上一合同期限,且续签手续应当在上一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履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优质服务合同,可以给予合同续期奖励,合同可以续期二十四个月,续期最多不得超过两次,续期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

  优质服务合同的评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将合同副本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备案。

  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将合同副本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履约验收

  第二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合同履行届满后组织履约验收。合同期限12个月以上的项目合同,购买主体应当组织合同中期履约情况检查。

  第三十条  购买主体可以成立验收小组自行组织履约验收,也可以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组织履约验收。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的,购买主体应当参与履约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履约验收应当以项目合同、采购需求文件和中标文件的约定和要求为标准。履约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接主体责任,并将履约验收结果在市、区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第七章  信息公示

  第三十二条  购买主体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采购信息。

  第三十三条  购买主体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格式编制,遵循格式规范统一原则,并确保在不同门户网站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实施办法。深汕特别合作区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自2022年1月7日起实施,试行3年。

  附件:1.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采购需求文件(参考)

  2.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类项目履约评价表(参考)

  3.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类项目合同(参考模板)

附件下载:

附件1: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文件 (参考).wps
附件2: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履约评价表 (参考).wps
附件3: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合同 (参考模板).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