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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政策解读材料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21-12-29 16:44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一、制定出台《规范指引》的背景和目的

  为规范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质量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指引》),对现行政府购买服务流程进行梳理明晰,供相关购买主体参照使用。《规范指引》的出台,将有助于潜在承接主体在公开、公平和透明的基础上展开竞争,以及更好发挥社会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打造民生幸福标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规范指引》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

  3.《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

  4.《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5.《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11号)。

  三、《规范指引》的主要内容

  《规范指引》共8章36条。包括总则、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项目预算和采购需求、项目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信息公示、附则。

  四、《规范指引》的重点事项

  (一)明确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

  市、区国家机关、团体组织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主体。依法成立且业务范围包含提供社工服务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具体包括社会救助、残障康复等16个社会工作服务领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领域社会工作服务。

  (二)突出采购需求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采购需求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对于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范指引》中强调购买主体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服务人群开展需求调查,根据社工服务实际需求数量、规模设置社工服务项目的岗位,科学编制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同时强调了购买主体应当考查承接主体的履约情况、人员储备、服务经验等专业服务能力和综合保障能力水平,不得将承接主体的注册资本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指标因素,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指引购买主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保障潜在承接主体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

  (三)明确应依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采购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是购买主体采购社会工作服务采购方式、采购流程的关键依据。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当年度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购买主体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自主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包括竞价、跟标等其他采购方式),其中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的,由购买主体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的有关程序决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购买主体应当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采购;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购买主体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采购或者自行采购。

  (四)重点规范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活动,相关采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已明确,且购买流程等制度体系均已相对完善,因此《规范指引》重点就购买主体自行采购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活动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规定购买主体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三方比价或者直接委托的方式实施采购,并明确了公开招标、三方比价的流程,以统一全市购买主体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自行采购活动标准。

  (五)完善合同签订、验收等相关制度

  《规范指引》对合同签订形式和实质内容予以明确,强调依法依规用好优质服务合同续期奖励机制,提升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合同的验收主体、验收时间、验收方式、验收标准等予以规范,并强调了验收结果的运用,规定履约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接主体责任,并将履约验收结果在市、区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将有力促进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综合监管。

  五、《规范指引》主要概念

  1.《规范指引》所称“购买主体”,是指深圳市、区国家机关、团体组织。

  2.《规范指引》所称“承接主体”,是指依法成立且业务范围包含提供社工服务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3.《规范指引》所称“三方比价”,是指购买主体通过定向邀请或公开征集等方式邀请三家以上潜在承接主体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在响应方案满足购买主体实质性需求的候选承接主体达到3家以上的前提下,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定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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