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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出台《深圳市基层议事协商工作指引(试行)》的背景和目的
2021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三)增强乡镇(街道)议事协商能力。探索建立社会公众列席乡镇(街道)有关会议制度。
2021年6月27 日,广东省《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措施》提出:(六)增强乡镇(街道)议事协商能力。
2022年11月18日,深圳市《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措施》提出:三、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七)增强街镇议事协商能力。完善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区级党委和政府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确定街镇协商重点,由街镇党(工)委主导开展议事协商。探索建立社会公众列席街镇有关会议制度。健全“两代表一委员”基层联络平台。完善街镇与社区(村)协商联动机制,强化协商成果落实和反馈评价。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曾指出,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健全各种制度化协商平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次制度化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运行标准工作指引》(深民函〔2018〕1951号)已不能全面适应我市先行示范标杆城市的定位和城市治理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扩大基层民主,积极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结合我市实际,深圳市民政局制定了《深圳市基层议事协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二、《工作指引》的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2021年4月28日)
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2〕12号)
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办发〔2022〕10号)
三、《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共7部分。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主要阐述了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面提升基层议事协商水平,扩大人民有效政治参与的目的和作用。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提出了“党的领导、依法协商”“广泛参与、民主协商”“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开展议事协商活动的3条原则。
第三、四、五、六部分对街道办事处和城乡社区议事协商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做了阐述。
第七部分保障措施对基层议事协商工作指导、街道协商与社区协商的联动、与基层民主决策等法定程序的衔接以及监督评议等提出了具体措施。
四、《工作指引》的创新点
(一)在我市出台涵盖街道协商和城乡社区协商的基层议事协商规范性文件。探索街道协商工作,对街道协商的主体、内容、程序和主要形式提出了指引。
(二)对居(村)民会议、居(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作出了相应要求。重新定义居(村)民议事会,优化拓展居(村)民议事会协商事项和协商主体。
(三)探索街道、社区(村)有关会议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方式,社区(村)建立预约旁听机制。为保障广泛全面征求群众意见,提出了加强线上协商平台建设,开展网上协商、在线协商。
(四)强化协商结果的运用。对街道、社区(村)协商事项的落实,提出了具体措施,确保协商成效。
(五)扩大协商主体范围。明确协商主体不仅包含“两代表一委员”;而且扩及社会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等,也有助于构建“五社联动”机制的形成。
(六)对基层议事协商内容进行聚焦。街道协商内容聚焦6项,城乡社区协商内容聚焦5项,有助于保障基层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有助于推进和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五、《工作指引》的主要概念
基层指的是街道和城乡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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