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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6 09:35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粤民规字〔2021〕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切实保障我省残疾人生活发展权益,提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服务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2月8日

  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扩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所增加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

  二、补贴标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基础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护理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所增加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如市、县级标准高于上一级基础标准的,由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本级政府批准后十日内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执行。市、县级标准直接适用上一级基础标准的,不需要备案。

  三、资金安排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分担比例,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按规定从一般公共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计提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省财政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资金(以下简称“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1/3,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省福利彩票公益金计提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2/3;珠三角地区自行承担本地所需全部资金。

  (三)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符合领取补贴条件的残疾人人数、发放标准、负担比例以及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科学合理编制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

  四、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残疾人因年龄、自身状况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的,可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下同)和银行账户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证件材料,并提供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居民)委员会详细名称。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以下简称“代办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应通过“广东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或“广东政务服务网”录入申请。有条件的残疾人也可以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请。

  依法纳入政府集中供养范围,符合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不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下同),由各级供养服务机构通过管理系统代为提出申请事宜。

  (二)逐级审核。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户籍残疾人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可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办理。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管理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应对残疾人户籍及残疾人证核发属地情况(户籍所在地应与残疾人证核发属地一致,下同)、残疾类别、生活状况、已享受的社会救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属于残疾军人的必要时可以提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核查。初审通过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审核。

  2.县级残联组织自接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应对残疾人的残疾身份、残疾等级、残疾类别和残疾人证有效期限等残疾状况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3.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到县级残联组织审核意见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审定应对残疾人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入户调查。

  4.不设县(市、区)的地级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按上述流程报送市级残联组织审核、民政部门审定。

  5.政府集中供养的残疾人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供养服务机构初审后,报送同级残联组织审核、民政部门审定。

  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负责办理的部门要在管理系统内明确不予批准原因并注明政策依据。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不予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并说明理由。

  (三)信息公开。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审定后要将补贴对象信息(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予以长期公开,并定期更新补贴对象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残疾人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和发放起始月份等,但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

  对公开内容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残联组织重新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通过上述公开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前;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于审定合格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结合低保存折、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等多种形式,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的账户,资金摘要内容统一注明为“困残补贴+发放月份”或“重残补贴+发放月份”。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残疾人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各级供养服务机构由同级民政部门牵头,报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上款规定采取的社会化形式,转账存入残疾人的账户。

  五、服务管理

  (一)数字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全面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批、公开、发放和统计等工作流程均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并及时更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二)资格复核。为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动态管理,要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资格认定。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资格认定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认定和管理系统自动预警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主动申报资格认定

  领取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主动申报资格认定,优先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在线申报,也可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直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申报资格认定。

  因精神、智力残疾或其他身体原因无法配合完成申报资格认定的残疾人,受理申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开展入户调查认定。入户调查可以通过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途径提前联系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或代办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首次办理补贴申请或首次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时,以必要的方式明确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申报办法,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各级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上述规定,为机构内领取补贴的残疾人代为申报资格认定事宜。

  2.管理系统自动预警复核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系统自动预警信息办理,经县级民政部门依据政策确认后调整,无需残疾人提供材料:

  (1)居民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2)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3)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4)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5)死亡后已在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的、遗体已在殡仪馆火化的。

  (三)停止发放。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2.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3.户籍迁出本省的;

  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5.未进行资格认定或认定、复核不合格的;

  6.本人自愿申请停止发放的。

  对上述第2、4、5项情况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残疾人或代办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残联组织重新调查核实。经核实,残疾人符合补贴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

  (四)制度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伤残人民警察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离休老干部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择高享受。伤残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高龄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可重叠享受,养老护理、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择高享受。

  (五)政策宣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掌握辖区内户籍残疾人的动态状况,及时做好新领证残疾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手续。县级残联组织对新领证的残疾人,应主动宣传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并将政策宣传资料一并发放给残疾人或代办人,确保其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申领程序和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充分利用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报刊杂志等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

  六、资金管理

  (一)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残联组织,通过管理系统及时将补贴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资金数额的电子清单报送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二)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先提前下达后清算的方式,以各地全年实际发放的金额核定当年补助资金。

  各地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地级以上市民政、财政部门报送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清算报告。地级以上市民政、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清算报告和补贴资金清算表(详见附件)。清算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含实际发放人数、上级补助资金额度、本级安排资金额度、年末资金结余情况等;二是新年度补贴资金测算和工作存在问题困难,下一步计划及建议。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残联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四)供养服务机构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经征得机构内残疾人或监护人书面同意后,可统一用于集中供养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购置、照护服务劳务费支出和康复训练费。

  七、绩效评价

  (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组织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绩效评价工作,对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督促指导各地改进工作及资金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二)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残联将定期或不定期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等方法,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各地的工作进展、实施情况。

  (三)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监管机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每年应分上、下半年两次定期通过实地查看、管理系统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补贴对象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信息公开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应按照近亲属备案报送制度要求,汇总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当年已初审的近亲属备案表,于次年1月15日前审核后报送至省民政厅。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残疾人两项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

  八、法律责任

  (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人,由审批机关取消其补贴资格,责令退回非法获得的补贴资金,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为他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审批机关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残联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2〕1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2〕120号)、《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4〕39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同时废止。

  (二)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意见,推进落实相关工作。适时接受省民政厅、财政厅、残联组织的专项督查。

  附件:广东省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清算自评表

转载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转载链接:http://smzt.gd.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3230265.html

附件下载:

附件:广东省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清算自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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