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制定了《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内容说明
《办法》共包括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安排、申领程序、服务管理、资金管理、绩效评价、法律责任、附则等9方面内容。
(一)关于补贴对象。
《办法》明确规定了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二)关于补贴标准和资金安排。
《办法》确定了补贴的基础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护理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按规定从一般公共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计提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关于申领程序。
一是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自愿申请,由申请的残疾人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残疾人因年龄、自身状况等原因无法提供的,可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和银行账户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出。如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代为提出申请事宜。有条件的残疾人也可以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请。
二是逐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可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管理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县级残联组织自接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到县级残联组织审核意见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不予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并说明理由。
三是信息公开。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审定后要将补贴对象信息(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予以长期公开,并定期更新补贴对象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残疾人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和发放起始月份等,但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对公开内容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残联组织重新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通过上述公开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是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前;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于审定合格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结合低保存折、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等形式,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的账户。
(四)关于服务管理。
一是数字管理。《办法》规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批、公开、发放和统计等流程工作均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并及时更新。
二是资格复核。《办法》规定,为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动态管理,要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资格认定,资格认定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认定和管理系统自动预警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领取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主动申报资格认定,优先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在线申报,也可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直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申报资格认定。因精神、智力残疾或其他身体原因无法配合完成在线申报资格认定的残疾人,受理申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开展入户调查认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系统自动预警信息办理,经县级民政部门依据政策确认后调整,无需残疾人提供材料:(1)居民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2)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3)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4)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5)死亡后已在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的、遗体已在殡仪馆火化的。
三是停止发放。《办法》规定,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1.死亡或宣告死亡的;2.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3.户籍迁出本省的;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5.未进行资格认定或认定、复核不合格的;6.本人自愿申请停止发放的。对上述第2、4、5项情况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残疾人或代办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残联组织重新调查核实。经核实,残疾人符合补贴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
四是制度衔接。《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伤残人民警察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离休老干部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择高享受。伤残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高龄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可重叠享受,养老护理、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择高享受。
(五)关于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是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预算、支付、清算等管理要求。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残联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二是绩效评价。《办法》明确了残疾人两项补贴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具体内容和结果运用。要求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监管机制和资金信息公开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六)关于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的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2〕1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2〕120号)、《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4〕39号)、《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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