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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9 14:52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大中小打印
(人民币/元)
发文单位: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
文件:深发改〔2017〕548号
备注:文件有效期内如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统一政策,按国家和省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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