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深圳市民政局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普法宣传 > 政策法规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9 17:2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深民规〔20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优化配置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资源,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功能,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2024年9月24日

  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优化配置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资源,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功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含新区,下同)两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评估轮候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运营,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入住评估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评估、审核后,按照综合评分高低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程序。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60周岁以上、具有本市户籍、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已治愈且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申请入住评估轮候。

  公办养老机构重点保障特困老年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老年人、抚恤定补优抚的老年人、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及重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特困老年人应当由户籍所在辖区街道敬老院予以保障。辖区内无街道敬老院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入住的,由其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在区级或者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安排解决。

  第五条 入住评估轮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负责依托深圳市智慧民政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评估轮候系统)。

  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全市入住评估轮候事务性工作、评估轮候系统运营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的申请人入住资格审核、评估轮候管理工作。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办养老机构的申请人入住资格审核、评估轮候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下同)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数据共享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负责及时收住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做好本机构空余床位公开公示工作。

  第二章  能力评估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应当进行能力评估。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由他人协助通过“i深圳”APP进入评估轮候系统申请能力评估,填写相关信息。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小区长者服务点应当为老年人使用评估轮候系统提供协助。

  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以下简称评估结果)是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分的主要指标,分为能力完好、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五个级别。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按照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规定,具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评估人员的医疗机构。

  市民政部门应当在评估轮候系统上公告评估机构名单和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复核评估机构是专门开展复核评估并出具复核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评估轮候系统选择评估机构进行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携带身份证原件自行前往评估机构参加评估。存在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上门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评估申请的10日内开展评估,并在评估后1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上传至评估轮候系统。

  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估轮候系统向复核评估机构提出一次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出具复核评估结果并上传至评估轮候系统。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三条 申请人评估结果确认后,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将依照《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通过评估轮候系统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成功办理入住手续后,可以凭有效票据向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报销一次评估费用(不含评估人员上门费用)。该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申请人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结果与首次评估结果一致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由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申请人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选择重新评估,评估结果以最后一次为准。

  处于轮候入住状态中的申请人选择重新评估,需重新申请轮候入住。

  第三章  轮候申请

  第十六条 公办养老机构轮候通道分为优先保障通道和普通轮候通道。在满足优先保障通道申请人入住需求后,再对普通轮候通道申请人的入住需求进行安排。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以通过优先保障通道申请轮候入住:

  (一)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

  (二)中度以上失能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三)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普通轮候通道申请人原则上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评估结果为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的老年人。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老年人,也可以在普通轮候通道提交轮候入住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确认后,可通过评估轮候系统提交轮候入住申请,在评估轮候系统成功提交申请材料时间作为轮候入住排序的申请时间。

  市民政部门牵头通过大数据比对、核查数据等方式逐步简化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区民政部门和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估轮候系统完成审核。对于材料齐全、有效且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在相应的通道进行轮候;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在评估轮候系统退回轮候入住申请并说明原因。

  申请人对轮候入住申请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退回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过评估轮候系统申请轮候入住复核;市民政部门自收到轮候入住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轮候入住复核,并将轮候入住复核结果通过评估轮候系统告知申请人。轮候入住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评估轮候系统上选择一家公办养老机构。

  申请人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区的公办养老机构轮候,但符合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优先保障通道申请人、评估结果为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的申请人,可以在入住评估轮候系统上选择可供轮候的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进行轮候;

  (二)公办养老机构在评估轮候系统发布同意接受跨区轮候公告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跨区轮候。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其归属轮候通道按照综合评分分数高低顺序进行轮候;分数相同的,按照在评估轮候系统的申请时间先后进行轮候。

  优先保障通道申请人,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保障其在一个月内入住。

  经在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且评估结果为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的申请人,市、区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保障其在三个月内入住。

  前两款规定的申请人选择轮候的公办养老机构暂无可供轮候入住的床位时,申请人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可以协调入住辖区其他养老机构予以保障;申请人不接受调剂安排的,不享受前两款规定的入住时间保障。

  第二十一条 在轮候入住过程中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评估轮候系统更新个人信息;轮候通道变更的,轮候申请时间自通道变更之日起重新计算。

  申请人户籍迁出本市的,取消轮候入住资格。

  申请人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应当将轮候意愿变更为户籍迁入区的公办养老机构,轮候申请时间自申请变更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请人轮候意愿为接受跨区轮候的公办养老机构,无需变更轮候意愿。

  第四章  入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设置应当以护理型床位为主,并逐步提高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收住对象床位比例。

  第二十三条 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和类型应当报市民政局备案,并在评估轮候系统公示。公办养老机构新增或者出现可供轮候入住的床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估轮候系统发布空余床位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将通过评估轮候系统及时公示申请人的轮候和进展情况。出现可供轮候入住的床位时,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照轮候顺序和申请人入住意愿确定入住老年人名单,并通过电话、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申请人,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将通过评估轮候系统发布通知入住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个工作日视为申请人收到通知。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收到入住通知后,应主动与公办养老机构确认所需体检项目,及时到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开展健康体检服务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在收到入住通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应体检报告办理入住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轮候;该申请人的床位,由参与本次轮候的其他申请人依次递补入住。

  第二十六条 公办养老机构可以对入住申请人所提交资料进行核实,对如实填报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即时办理入住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在评估轮候系统报请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或区民政部门退回轮候入住申请并说明原因。

  申请人对资料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自退回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过评估轮候系统向公办养老机构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民政部门应于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估轮候系统完成复核。资料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在本轮入住评估轮候中未进行复核评估的,公办养老机构对其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由复核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评估,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核评估费用由公办养老机构承担。

  复核评估机构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申请人不按时进行复核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轮候。

  复核评估结果与申请入住评估结果一致或高于申请入住评估结果的,且达到重度失能及以上等级的,按照复核评估结果办理入住手续。

  复核评估结果与申请入住评估结果不一致且低于重度失能等级的,公办养老机构在评估轮候系统报请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或区民政部门退回轮候入住申请并说明原因。入住申请人可使用复核评估结果重新申请轮候入住。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重新申请入住评估轮候:

  (一)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或合同约定的试住期间拒绝按照轮候安排入住的;

  (二)在已入住期间办理退院手续的;

  (三)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设置不超过10张应急床位,由市、区民政部门监督,用于本机构床位周转、应急和临时安置。

  第三十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参照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印发的《深圳市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入住老年人或其监护人订立服务合同,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及代为申请入住评估轮候的监护人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未经评估轮候系统转介的老年人入住轮候床位。

  公办养老机构轮候信息和咨询投诉电话应当在评估轮候系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区民政部门,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抽查、走访或申请人访谈等形式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专项检查,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办养老机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民政部门责令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中纳入入住评估轮候管理的床位,以及区民政部门为保障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款申请人入住需求购买的养老机构床位,其入住评估轮候适用本办法。

  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办养老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特困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和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义务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60周岁以上且实行分散供养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困难家庭,是指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本办法所称残疾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高龄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待证》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本市见义勇为人员的荣誉,或经本市市、区政府证明的相同类别的其他荣誉的老年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申请入住评估轮候且未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需重新申请。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下载:

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wps
内容纠错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