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7月8日
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完善以党建为引领、城乡社区为载体、社区社会组织为纽带、社区工作者和社会工作人才为骨干、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社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民政领域“一核四社”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机制,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引领
(一)加强基层党组织对基层各类组织的领导。坚持基层党组织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基层民政各方面力量的全面领导。推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业主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实现党的工作全面有效覆盖。在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业主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中逐步推进党的组织全覆盖。
(二)加强基层党组织对群众自治的领导。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建立村(居)民委员会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和评议考核制度。实施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人选条件联审机制。推动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组织发动党员参与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支持鼓励妇女干部参选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村(居)民代表。建立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村(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属地管理工作机制,实现“应建尽建、归口管理”。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协调建立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挂钩联系或选派党建指导员机制。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党群服务相融合。建立社区党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联系制度。
二、增强城乡社区治理能力
(四)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快推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工作,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治理。在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中坚持党的领导、程序合法、广泛参与,保障包括非户籍常住居民在内的全体居民民主权利。推进村(居)民议事厅建设,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推广应用《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和“五民主五公开”工作法,完善村(居)民议事决策规则,建立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民主协商、一事一议”的村(居)民协商自治模式。
(五)开展城乡社区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村级组织减负行动,清理和规范村(社区)各类衔牌悬挂和制度上墙,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健全村(居)务公开、监督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实施村(社区)事务“阳光公开”工程。依法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全面修订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作用。持续推进涉黑涉恶村(社区)“两委”干部清理、村(社区)“两委”违规发放津补贴整治。
(六)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坚持推广“枫桥经验”,拓宽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拓展群众参与村(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群防群治、民间纠纷调解等途径。提高村(社区)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村(社区)应急管理机制。发挥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机制优势,动员居民群众参与社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建立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治理责任制度。积极创建全国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幸福和谐示范社区。支持广州市开展社区治理示范平台建设、深圳市开展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创新。
三、培育规范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七)实行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出台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深化细化管理细则,理顺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属地管理关系,探索以乡镇(街道)为责任主体的管理体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八)推动社区社会组织融合发展。促进社区、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力量和资源的整合,支持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搭建社区融合式发展平台,鼓励社区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城乡社区治理。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共同打造文化特色社区;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建设,协助社区提升矛盾调处、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综合防治能力。
四、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优势
(九)加大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力度。实施社会工作人才专业化培养工程,力争到2025年,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达到15万人,每个村(社区)至少开发一个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统筹整合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事务、儿童福利、慈善事业、社区治理等业务服务资源,乡镇(街道)直接聘用社会工作人才,强化社工站(点)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基层社会工作服务能力。
(十)创新统筹服务模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关注社区问题,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作用,创新以社区为载体、以家庭为单位,对社区居民特别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孤儿、老年人、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群体开展需求评估,协助落实政府各项保障服务政策,提供心理疏导、人文关怀、能力提升、生计发展、生活照护、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
五、提升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社会服务水平
(十一)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推动社会救助向多维度保障转变、向综合性服务救助延伸,全方位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大力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利用自身设施和服务资源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十二)拓展婚姻和殡葬服务。注重发挥和谐婚姻家庭建设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广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鼓励和支持专业人才和服务机构参与婚姻家庭服务,积极倡导或组织举办集体婚礼等婚礼形式,推广婚姻登记免费颁证等服务。坚持殡葬改革与强化殡葬公共服务并重,劝导或整治婚丧大操大办、高额彩礼、散埋乱葬等不良现象,倡导厚养薄葬、丧事简办,推行集体民俗公祭、“牌位拜祭”等,引导群众文明治丧;完善殡葬公共设施规划布局,因地制宜推进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倡导和鼓励骨灰海葬、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
(十三)完善区划地名服务。根据形势发展和现实需要,制定完善设立镇、街道标准,推动《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优化基层行政区划设置。加强行政区域界线和行政管辖范围分界线管理,继续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加大农村地区地名标志设置力度,逐步健全城乡一体、衔接有序的地名标志导向体系。推进古城、古县、古镇、古村落等地名文化遗产认定。深入开展优秀地名文化挖掘、研究,广泛开展贴近群众的地名文化宣传活动,讲好南粤地名故事。
六、夯实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十四)加强基层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理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市、区)职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权责边界,实行社区工作清单式管理。增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基层,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由县级政府制定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建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购买服务机制,增加基层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数量。
(十五)加强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编制广东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完善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流动人口聚集地的社区设置,构建城市社区“15分钟生活圈”、农村社区“半小时生活圈”。完善村(社区)党群服务活动中心政务办事、议事协商、特殊人群帮扶、社会心理服务、文娱体育等综合服务功能。
(十六)加强基层民政服务力量建设。建立一支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为带头人、社区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为主体、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广泛参与的基层民政工作者队伍。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推动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加强民政领域社会工作专业性建设,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民政专业队伍以及城乡社区工作者进行分层培训。大力选树宣传各类先进典型,对先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予以激励表扬,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七、强化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新格局。坚持把民政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层党建与基层社会治理重要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发挥各级民政部门职能作用,协同有关部门共同推动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
(十八)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统筹整合民政业务各类服务性资金,支持民政做好基层社会治理工作。鼓励各类主体参与社区设施建设和服务供给,加快形成基层社会治理多方投入格局。
(十九)建设“智慧民政”。加大“智慧民政”建设力度,实行“互联网+民政服务”,强化民政数据治理和数据共建共享共用,推进“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在社区应用。依托信息化管理手段,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推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推进政府与社区、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有效联动和高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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