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24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粤民规字〔2020〕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广东省加强儿童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6月5日
广东省加强儿童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进一步健全我省儿童保障体系,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生活保障
(一)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全省城镇和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全部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二)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与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相一致,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为困境儿童按规定落实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临时救助政策。对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儿童,按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等基本生活救助。对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儿童,直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且具有广东户籍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推进各类保障
(四)强化教育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入学和不失学。要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按规定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落实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孤儿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继续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和“南粤扶残助学工程”。
(五)健全医疗保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孤儿医疗救助按照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执行。逐步提高重病、重残儿童救助支付比例,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儿童给予医疗救助。下调困境儿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加强出生缺陷防控、儿童残疾防治、疾病防治和健康教育指导。完善区域性儿童重症救治体系,鼓励社会慈善力量开展困境儿童慈善医疗救助项目。
(六)实施康复保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不断提升康复服务水平,优先保障残疾儿童接受残疾人康复服务。加强0-6岁残疾儿童的早期筛查、手术治疗、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抢救性康复工作。推动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推动孤儿非手术类救治、体检和康复治疗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逐步扩大受益孤残儿童资助范围。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定点康复机构管理,逐步探索向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
(七)加强住房保障。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或建档立卡贫困户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条件的,优先予以保障;居住在城市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持续开展“单亲特困母亲安居房”援助项目,对子女未成年、未就业、无劳动能力且住房困难的单亲特困母亲家庭予以资助。
三、落实监护责任
(八)强化家庭监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儿童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和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
(九)落实临时监护。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部门要对其进行教育训诫,并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监护人暂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或丧失监护能力的,要按照有关法律要求责令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或者确定受委托监护人,确保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对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有需要的儿童,可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由公安机关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监护人或确定委托监护人,履行临时监护责任一般不超过一年。
(十)履行兜底监护。对于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四、加强关爱保护
(十一)定期走访排查。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对监护困境儿童落实“一对一”帮扶。
(十二)落实强制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儿童失踪、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向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个人或向公安机关投诉、反映或举报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奖励。
(十三)注重精神关怀。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十四)强化风险防范。坚持底线思维,压实各级风险责任,防范化解儿童保障领域重大风险。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对收留抚养孤弃儿童的民间机构全面排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参照相关规定)应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疾病防控、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岗位安全、值班巡查、档案管理、强制报告、应急管理、进出登记等要求,对在机构外就医、就学、康复、家庭寄养的儿童,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标准评估、协议签订、实地走访和档案管理等。
五、提升服务能力
(十五)加强机构建设。稳步推进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和转型升级,因地制宜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养、治、康、教一体化服务水平,开展公办儿童福利机构改革试点,探索开展区域性集中养育。对于已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推进其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对于尚未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推进整合现有资源,明确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他合适的实体机构承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力争到2022年底实现全省各(县、区)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全覆盖。持续推进“儿童之家”建设,为儿童提供常态化的关爱服务。支持广州建设儿童综合康复中心,支持深圳打造基层儿童关爱服务先行示范区。
(十六)充实工作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加大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岗位开发力度;指导乡镇(街道)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为基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要力量。儿童福利机构的教职工按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将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特殊教育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推动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推进广东社工“双百计划”深入实施,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关爱帮扶。
(十七)发动社会参与。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广泛开展适合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鼓励各地孵化和培育儿童服务类、社会工作类等社会组织,引导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积极参与儿童关爱保护。
六、健全保障机制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积极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纳入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明确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家庭教育、儿童收养等方面的制度规范,为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健全各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完善工作考核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综合评估工作。
(十九)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和相关工作经费保障。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纳入有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目录,重点购买走访核查、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家庭探访、社工督导等关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关爱服务,为精神关怀缺失、遭受家庭创伤等儿童提供人际调适、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专业性关爱服务。
(二十)搭建信息平台。整合儿童福利业务信息系统,将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监护、救助、关爱服务等各项工作纳入网络化、体系化轨道,实现录入、审批、核对、统计、分析、决策、监控和信息公开的一体化和标准化。通过加强各部门信息共享和信息比对,将“减证便民”落到实处。
本文件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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