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前沿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10:58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时间:2023-12-28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粤民发〔2023〕35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文件的通知》(粤两法衔接办〔2013〕3号)要求,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制定了《广东省民政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两法衔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依法对接,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指定具体负责“两法衔接”工作联络和协调的机构,认真组织学习《标准》的内容,熟悉掌握移送案件的类型、标准和程序。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依法办案、依法移送的意识,确保移送畅通,查处得力,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发生。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同级民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工作给予配合和必要的指导。

  二、准确把握标准,严格案件移送

  各级民政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政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制定,各级民政部门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参照《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民政领域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形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对移送标准尚未明确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协商,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

  三、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打击犯罪

  对于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民政部门可以商请同级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或联合办案,具体要求按照省公安厅等21部门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以及联合办案制度的规定》(粤公通字〔2014〕165号)执行。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提请民政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各级民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职责范围但涉嫌违法犯罪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线索,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民政部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条第一、二款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的,检察机关均应当立即受理,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启动审查处理程序。

  此前印发的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2023年3月15日

  (本文由网站编辑摘自相关网站,未经改动,不代表本站观点。)

附件下载:

附件:广东省民政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pdf
内容纠错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