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民办函〔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2年度年报年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2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2022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对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慈善组织,以及未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各地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二、工作安排
(一)慈善组织(基金会)需登录民政部年报年检填报系统,在线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电子文档。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加盖印章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慈善组织请于2023年5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请于2023年3月31日报送至登记的民政部门。
(二)各地民政部门在民政部年报年检审批系统接收慈善组织(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相关材料接收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民政部门需在审批系统内完成审查工作。
(三)各地民政部门可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基金会)通过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基金、信息公开、业务活动、内部治理、对外投资以及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情况。
(四)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责令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各地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暂未使用民政部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年检系统的省(区、市),需组织慈善组织(基金会)填报统一的年度工作报告文本(可从民政部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mca.gov.cn),并将相关数据于2023年7月30日前汇集至民政部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年检系统。
民政部办公厅
2023年1月18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靳柳慧 010-83522295;赵 楠 010-8352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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